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怎么做账?
| 借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50 |
| 贷 | 营业外收入 1,050 |
业务场景
小规模纳税人每个季度都要面对同一个问题:这个季度销售额超没超过起征点?没超过就免税,超过了就得全额缴税。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施行后,这里的规则从"免税额度"变成了"起征点",账务处理上多了一步免税税额的结转,很多老账房在这步容易按老习惯做错。 业务变体一(季度未达起征点):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按月的未超过10万元),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此前按1%价税分离计提的税额在季度末结转为收益。 业务变体二(季度达标):季度销售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就不能享受免税了——注意是"全额计税",不是只对超出部分计税,全部销售额按1%征收率(销售、出租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计算缴纳。 业务变体三(开了专用发票):不管当季销售额多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必须照章缴税,客户拿到专票是要抵扣的,这部分不随免税结转。
分录详解
账务主线是三步:开票时价税分离计提税额→季度申报时判定是否免税→免税的把已计提税额结转收益,缴税的正常缴纳。结转科目看会计准则: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走「营业外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走「其他收益」。 【实操案例】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1月销售30,000元、2月35,000元、3月40,000元,全部开普通发票,征收率1%。①每月开票价税分离(以1月为例):借银行存款30,300,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00;②季度合计销售额105,000元,未超过30万元起征点,免税。季度末把已计提的税额结转: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050,贷营业外收入1,050;③次年申报期无需缴税。数字复核:30,000×1%=300、35,000×1%=350、40,000×1%=400,合计1,050。 【常见变体分录】①季度销售额310,000元,达标:全部按1%缴纳,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100,贷银行存款3,100(310,000×1%=3,100);②当季开有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200元):普通发票部分免税结转,专票税额200元照缴;③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不适用1%减征,按5%征收率正常计算缴纳。 【易错提醒】①起征点不等于免征额:季度销售额300,001元,是300,001×1%全额缴,不是只对那1块钱缴税;②免税结转的时间在季度末判定之后,不要按月结转;③「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减免结转要留好申报表比对痕迹,避免申报表与账上对不上;④2026年起按起征点口径执行,依据是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和衔接公告,旧文件里的"月10万以下免征"表述不要再引用。
别记混
起征点 vs 免征额:起征点是"门槛",达到就全额计税;免征额是"扣除额",只对超出部分计税。增值税小规模适用的是起征点机制,超了1分钱也要全额缴。
免税 vs 减按1%:未达起征点是免税(税额结转收益);达到起征点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交易是减按1%征税(照样要缴),两种处理完全不同。
注意事项
-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1,000元)
- 3%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减按1%征收,但销售、出租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不得免税,须照章纳税
- 免税结转科目按执行的会计准则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用营业外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用其他收益
- 申报表销售额与账面收入要按月核对,避免漏计已开专票部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一条:2026-01-01 至 2027-12-31 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按次1,000元;第三条:3%征收率减按1%,不含销售、出租不动产及转让土地使用权)
常见问题
季度销售额刚超过30万元怎么办?
全额计税。比如季度销售额300,100元,则300,100元全部按1%计算缴税3,001元,不能只对超出部分缴税,也不能扣除30万元免征额。
免税的税额什么时候结转?
按季申报的在季度终了判定未达起征点后结转;平时每月只做价税分离计提,不要提前结转,以免季度达标时账上出现红冲。
2026年还能用"月10万以下免征"这个说法吗?
口径变了。增值税法施行后是"起征点"机制,数字虽然还是月10万、季30万,但性质从税收优惠变成了法定起征点,写制度、做宣导时建议统一按新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