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怎么做账?四种情形及分录
| 借 |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00.00 |
| 贷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0 库存商品 10000.00 |
会计小周月底比对进项勾选清单,发现上月买的 10 台办公电脑全发到员工宿舍当福利了——这批进项税早前已经抵扣,现在得做"进项税转出"。实务里,已经抵过的进项税,哪些情况必须再转出来?下面按四种最常见情形,把分录和算法一次讲清。
什么情况必须做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的逻辑是"能抵的才抵"。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合规扣税凭证并用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一旦这些购进最终用在了"不得抵扣"的用途上,当初抵掉的税就得原路转出,计入相关成本或损益。
触发转出的核心情形有四类: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发生非正常损失、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购进时用途合规但后续改变用途。后面逐一拆开,先看标准分录长什么样。
标准分录怎么写
进项税转出的记账核心,是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里挪到"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最终随成本或损溢列支。最典型的例子:购进货物原先抵扣了进项,后来转作职工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含税价)
库存商品(不含税成本,作转出对冲)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货物在购买时直接用于福利、压根没抵扣过,那就根本不存在"转出",直接按含税价计入福利费即可。转出只发生在"先抵扣、后变用途",或者"购进时该抵但用途不合规"的场景。
算例:一批福利电脑的转出全流程
用前面小周的例子做完整演示。企业购入办公电脑 10 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 11,300 元(税率 13%,不含税成本 10,000 元、进项税 1,300 元),当月已认证抵扣。次月该批电脑全部转为职工集体福利发放。
第一步 确认原购进与已抵扣
购进时:借 固定资产 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0;贷 银行存款 11,300.00。进项 1,300 已在对应申报期勾选抵扣。
第二步 做进项税转出
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已抵扣的 1,300 元进项税不得抵扣,须转出,同时固定资产净值转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0
第三步 福利费分配结转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1,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00.00
借方 11,300 = 贷方 10,000 + 1,300,借贷分文不差;这笔 1,300 的转出要填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进项税额转出"栏次。
四种情形对照表
不同触发情形下,转出科目和金额算法略有差异,下表一次说清:
| 情形 | 触发条件 | 对应科目 | 转出金额 |
|---|---|---|---|
| 集体福利 / 个人消费 | 购进货物、劳务用于职工福利或交际应酬消费 | 应付职工薪酬、相关成本费用 | 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
| 非正常损失 |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或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 待处理财产损溢、营业外支出 | 损失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 |
| 简易计税 / 免税项目 | 购进货物、服务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或免征增值税项目 | 相关成本、主营业务成本 |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 购进后改变用途 | 原用于可抵扣项目,后转为上述不得抵扣用途 | 对应成本费用 | 按改变用途时净值计算的税额 |
一句话记:凡是进项税额最终没用在"应税项目"上的,都要转出来。这是进项管理里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被稽查盯上的一笔。
转出金额怎么算:原税额还是净值
大部分情形按"已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转出,简单明了。但有一类特殊情况要用"净值法":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购进货物、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时,无法划分的进项税要按净值计算。
公式是: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已抵扣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 ÷ 不动产原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则按"净值 ÷ 原值"比例算。实务中多数企业遇到的是存货和固定资产,记住"存货按原已抵税额、长期资产按净值比例"即可,具体比例留存计算底稿备查。
三个易错点,做账时盯紧
易错一:改变用途后才发现早抵扣了。跨月甚至跨年才发现货物改作福利,进项转出照样要做,并更正对应所属期的申报,别拖到稽查来查。
易错二: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混用。同一批购进既用于简易计税又用于一般计税、且无法划分的,按销售额比例分摊,不能一股脑全抵或全转。
易错三:把"进项转出"和"视同销售"搞混。自产货物用于福利是视同销售(计销项),外购货物用于福利是进项转出(不计销项),方向完全相反,别写反。
政策依据与月底自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施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当转出。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自2026年1月1日《增值税法》施行后废止,相关口径统一以《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为准,不要再引用已废止的旧条例。
月底自查清单(照着勾):
□ 本期有无购进货物、资产改变用途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非正常损失)
□ 简易计税 / 免税项目对应的购进是否单独核算、未违规抵扣
□ 进项转出金额是否准确,长期资产是否按净值比例计算
□ 进项转出是否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
□ 视同销售与进项转出是否区分清楚(自产 vs 外购)
□ 跨期发现的转出是否更正了所属期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