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分录怎么做?内部购销抵消、资金拆借与权益性交易

往来与结算 发布于 2026-07-14 更新于 2026-11-04 5 次查阅 依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公告整理 · 政策有变请以官方为准
标准分录
借 应收账款——乙公司(关联方) 1130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内部销售 1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00

关联交易难的不是写那几笔分录,而是四件事:先判清对方算不算关联方、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购销在合并报表里怎么抵消、关联方资金拆借要不要计息和缴税、价格不公允的差额到底进损益还是进资本公积。第四条是老资料里错得最多的——网上还在写「差额一律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那是 2001 年旧暂行规定的口径,现行准则下一般关联购销照常按收入准则确认损益;只有经济实质属于股东资本性投入的,才走权益性交易。

业务场景

按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这一句决定了两件容易漏的事:无偿提供资金、免费使用资产、无息占用款项同样算关联交易;没收钱也得进附注,不能因为"没开票、没走账"就跳过识别。

第四条列举了构成关联方的情形: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这些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五条把三类排除在外: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因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经销商;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之间。第六条还明确,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集团编制年报前把这份名单重新梳理一遍,比事后补披露省事得多。

第八条把交易类型归为十一类,实务里高频出现的是购销商品、购销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租赁、代理、研发项目转移、许可协议、代另一方结算债务、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不同场景的入账方向差别很大:

常见场景入账方向关键判断附注披露要点
母子公司内部购销双方各自按正常销售与采购入账,合并报表另做抵消期末存货是否已对外销售,决定要不要抵消未实现内部利润合并范围内的内部交易不予披露,但要披露合并范围外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资金拆借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按往来核算,按约定利率计息利率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贷款服务增值税与进项不得抵扣提供资金的金额、未结算余额、利率与定价政策
关联方资产转让或租赁按资产处置或租赁准则正常确认,不因关联身份改变科目成交价与公允价值差异的经济实质,是否属权益性交易交易类型、金额、定价政策与未结算项目条款
关联担保担保方按或有事项准则判断是否确认预计负债被担保方违约风险与是否需要承担现时义务担保余额、条款条件,以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信息
代垫费用、代偿债务按往来挂账或按经济实质转入权益股东明确豁免偿还的,属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债务结算类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与坏账准备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按职工薪酬准则计提与发放与关联方自然人身份相关,无论金额大小均属关联交易单独作为一类交易类型披露

披露口径同样有硬规矩:第九条要求无论是否发生交易,都要披露母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持股与表决权比例;第十条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至少包含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金额及条款条件与担保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第十一条要求分别关联方与交易类型披露,类型相似且不影响理解的才可合并;第十二条更严——只有在能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所以附注里那句"本集团关联交易均按公允价格进行"不能随手就写。往来明细怎么设,可参看其他应收款分录与其他应付款分录。

分录详解

算例一 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销售商品(个别报表)

甲公司把成本 800,000.00 元的一批商品,以不含税 1,000,000.00 元售给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增值税率 13%,货款暂欠。销项税额 130,000.00 元,价税合计 1,130,000.00 元。甲公司确认销售的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关联方) 1,13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部销售 1,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00

甲公司结转成本的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0.00

乙公司按采购入账的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0.00
  贷:应付账款——甲公司(关联方) 1,130,000.00

关联身份不改变收入确认。只要商品控制权已转移、满足财会〔2017〕22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确认条件,母公司就照常确认收入、子公司照常确认存货,不能因为"都是自己人"就不入账或直接按成本对挂往来。开票与未开票收入的具体处理可看主营业务收入分录。关联往来建议单独设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项,别和第三方客户混在一个余额里,年末函证与坏账准备计提都要分得开。

算例二 合并报表抵消(工作底稿,不进账簿)

期末乙公司这批货一件都没对外卖,存货中包含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 200,000.00 元。按财会〔2014〕10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把集团当成一个会计主体,内部购销不能虚增收入、成本和资产。抵消内部收入成本与存货的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00,000.00
    存货 200,000.00

抵消内部往来余额的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甲公司 1,130,0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1,130,000.00

从集团角度看,合并报表里这批存货的账面价值被抵消回 800,000.00 元,而各法人主体按发票确定的计税基础仍是 1,000,000.00 元,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00,000.00 元,按 25% 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00 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0,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50,000.00

若期末乙公司已把这批货全部卖给外部第三方,未实现利润已经实现,抵消时只需把收入与成本等额对冲,不再调整存货,也不产生这笔递延所得税。这些抵消分录只做在合并工作底稿里,甲公司和乙公司各自的账簿一分不动;下期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时,还要把上期未实现利润对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重新调回来。递延项目的完整处理见递延所得税分录,合并日层面的处理可对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分录。

算例三 关联方资金拆借与计息

甲公司借给乙公司 5,000,000.00 元,期限一年,按市场利率 4% 计息,全年利息 200,000.00 元(含税)。出借本金的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乙公司 5,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00

乙公司借入本金的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0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甲公司 5,000,000.00

贷款服务按 6% 计缴增值税,不含税利息 200,000.00 ÷ 1.06 ≈ 188,679.25 元,销项税额 11,320.75 元。甲公司计提利息的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 20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188,679.2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320.75

按国务院令第 82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乙公司把利息全额计入费用: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00,000.00
  贷:应付利息 200,000.00

企业所得税还有一条独立的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关联方业务往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国务院令第 512 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给出定义、第一百一十一条列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合理方法;财税〔2008〕121 号对关联方利息支出设债资比(其他企业 2∶1、金融企业 5∶1),超比例部分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第三十八条同时留了口径: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会计按准则入账、税务按独立交易原则调整,是两条线,不能因为账上没计息就认定税务上一定安全。无偿借贷的增值税与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站内另有关联方资金拆借专篇展开;当期所得税计提见企业所得税分录。

算例四 股东代为偿债的权益性交易

控股股东替乙公司偿还到期银行借款 3,000,000.00 元,书面明确无需归还。按财会〔2012〕19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与财会函〔2008〕60 号,这类代偿、债务豁免或捐赠的经济实质若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确认当期损益:

借:短期借款 3,000,000.00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000,000.00

财会〔2014〕10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四十七、四十九条还把不丧失控制权下与少数股东之间购买或处置子公司股权的差额,规定为调整资本公积。但这不等于"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的差额一律进资本公积":一般关联购销仍按收入准则等正常确认损益,只有经济实质为股东资本性投入、或准则明确界定的权益性交易,才计入所有者权益。遇到显失公允的定价,先判断差额背后的经济实质,再决定是收入、损益调整还是权益,并在附注里把定价政策写清楚。

算例一的完整数字链条

环节甲公司(母公司)乙公司(子公司)合并报表结果
内部销售不含税价确认收入 1,000,000.00确认存货 1,000,000.00收入与成本全额抵消
增值税销项/进项销项 130,000.00进项 130,000.00法人主体各自申报,合并层面不抵消税额
内部销售成本结转 800,000.00未销售,暂不结转抵消成本 800,000.00
期末存货无账面 1,000,000.00抵消未实现利润后为 800,000.00
内部往来余额应收 1,130,000.00应付 1,130,000.00双向抵消后为零
递延所得税不涉及不涉及差异 200,000.00 × 25% 确认资产 50,000.00
期末损益结转收入成本转本年利润无损益抵消后集团对外损益为零

这张表可以拿计算器逐格复核:1,000,000.00 − 800,000.00 = 200,000.00 是未实现利润,200,000.00 × 25% = 50,000.00 是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000.00 + 130,000.00 = 1,130,000.00 是往来余额。损益结转的具体流程见月末结转损益分录。

别记混

常见说法现行口径依据
价格不公允的差额一律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旧口径已不适用。一般关联购销照常确认损益;只有经济实质属股东资本性投入或准则界定的权益性交易才计入所有者权益财会〔2012〕19 号、财会函〔2008〕60 号、财会〔2014〕10 号
合并抵消分录要记进母子公司账簿只做在合并工作底稿,个别账簿不动;下期连续编制需调期初未分配利润财会〔2014〕10 号
母子公司内部交易要在附注逐笔披露已包括在合并范围内的各企业之间交易不予披露,但须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关联方的关系及交易财会〔2006〕3 号第二条
没收钱就不算关联交易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属关联方交易财会〔2006〕3 号第七条
附注可以直接写"关联交易均为公平交易"只有提供确凿证据才能这样披露,否则应如实写定价政策财会〔2006〕3 号第十二条
集团内无偿借贷一直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8 号第二条的免税优惠自 2026-01-01 起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现行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

一、把关联申报与附注披露当成一回事

附注披露是会计准则要求,面向报表阅读者;关联申报是征管要求,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在年度汇算时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达到标准的还要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等同期资料。两套动作的口径、时点、对象都不同,年报做完不等于申报义务完成。

二、把"同受国家控制"直接判成关联方

财会〔2006〕3 号第六条明确,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但两家国企之间另有控股、共同控制、关键管理人员交叉等关系的,仍要按第四条逐项判断。

三、无偿借贷只盯增值税、忽略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列明的视同应税交易已不含"无偿提供服务"这一项,范围明显收窄;但企业所得税仍可能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或调整扣除。是否构成视同应税交易、是否需要核定,各地执行口径存在差异,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不要凭一篇教程下结论。

四、把关联担保一律确认为预计负债

担保方是否确认预计负债,要按或有事项准则判断承担的是不是现时义务、金额能否可靠计量、履行义务是否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不满足条件的只需在附注中披露担保信息,不能一看到"关联担保"就计提一笔负债。

五、把内部未实现利润与递延所得税拆开做

抵消存货里的未实现内部利润时,合并层面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出现暂时性差异,需同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若只抵消存货、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合并报表所得税费用会与利润不匹配。对外销售实现后还要把这项差异转回。

注意事项

  • 关联方名单每期更新:股权变动、新设子公司、关键管理人员任免、实际控制人变化都要重新梳理,不要沿用上年度名单。
  • 关联往来单独设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定期与对方对账、函证,年末未结算余额与坏账准备要能与附注披露数对上。
  • 定价政策要留书面依据:第三方报价、可比交易分析、成本加成测算、董事会决议等,这既是财会〔2006〕3 号第十条的披露要求,也是应对特别纳税调查的底稿。
  • 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与递延所得税成对核对,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时别漏调期初未分配利润。
  • 资金拆借优先签书面协议并约定利率;无息或低息安排要同时评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侧风险,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 会计确认与税务调整分开记录:账上按准则入账,汇算清缴时按独立交易原则、债资比等规定作纳税调整,两者不能互相替代或互相抵消。
  • 涉及控股股东代偿、债务豁免、捐赠时,先判断经济实质再定科目,别把资本性投入写成营业外收入。

自查清单

  1. □ 已按财会〔2006〕3 号第四条逐项梳理关联方名单,并按第五、六条排除了不构成关联方的情形。
  2. □ 已把无偿提供资金、免费使用资产、代垫费用等未收价款的事项纳入关联交易清单。
  3. □ 关联往来在明细科目或辅助核算中与第三方往来分开,期末已对账并函证。
  4. □ 内部购销在个别报表按收入准则正常确认收入与成本,未按成本对挂往来或直接不入账。
  5. □ 合并抵消只做在工作底稿,未记入母子公司账簿;连续编制已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6. □ 已按期末存货对外销售情况抵消未实现内部利润,并同步确认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
  7. □ 资金拆借已签书面协议并按市场利率计息,贷款服务增值税与进项不得抵扣已处理。
  8. □ 未再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8 号第二条的免税优惠当作现行依据。
  9. □ 股东代偿、债务豁免、捐赠已按经济实质判断,资本性投入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
  10. □ 附注已披露母子公司信息、交易类型与金额、未结算项目及条款、坏账准备、定价政策,且未经确凿证据未写"公平交易"。
  11. □ 已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完成关联申报,并判断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政策依据

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二条、第四条至第十二条: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须披露合并范围外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关联方认定与三类排除情形;关联方交易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十一类交易类型;无论是否发生交易均须披露母子公司信息;交易要素含金额、未结算项目、坏账准备与定价政策;分别关联方及交易类型披露;只有确凿证据才能披露为公平交易。

财会〔2014〕10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内部交易在合并报表中全额抵消,内部债权债务、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同步抵消;第四十七、四十九条不丧失控制权下与少数股东交易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财会〔2017〕22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关联方之间的商品购销,满足控制权转移等确认条件时照常确认收入与成本,不因关联身份改变科目;财会〔2016〕22 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应交税费下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专栏的设置与月末结转口径。

财会〔2012〕19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及财会函〔2008〕60 号:企业接受股东或其子公司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资本性投入的,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不确认当期损益。⚠️ 2001 年旧暂行规定设「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把不公允差额一律计入资本公积的口径,在 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已不再适用;一般关联购销仍按收入准则等正常确认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关联方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国务院令第 512 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关联方定义、第一百一十条独立交易原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六种合理方法、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四条成本分摊协议与同期资料;财税〔2008〕121 号:关联方利息支出债资比金融企业 5∶1、其他企业 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第三十八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交易未减少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2 号: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三项范围(不再含"无偿提供服务");国务院令第 82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8 号第二条"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属部分废止/停止执行: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六条,该优惠自 2026-01-01 起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现行免税依据引用,仅可作政策沿革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关联担保是否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内部交易抵消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各地对无偿借贷、特别纳税调整的执行口径存在差异,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常见问题

母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要在附注里披露吗?

不用逐笔披露,但也不能完全不提。财会〔2006〕3 号第二条规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时,已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因为它们在合并报表里已被全额抵消;企业与合并范围外关联方(如同受控制的兄弟公司中未纳入合并范围的、控股股东、联营合营企业)的关系及交易仍须按第九至十一条披露。另按第九条,无论是否发生交易,母子公司基本信息都要披露。

关联交易价格明显不公允,差额怎么处理?

先看经济实质,再定科目。一般关联购销按收入准则等正常确认收入和损益,不能笼统把差额塞进资本公积;只有股东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捐赠等经济实质属于资本性投入,或不丧失控制权下与少数股东的股权交易这类准则明确界定的权益性交易,才按财会〔2012〕19 号、财会〔2014〕10 号计入资本公积。税务上,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还可能被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调整,并须在附注披露定价政策。"关联交易差价"是 2001 年旧规定的科目,现行准则体系下已不再适用。

关联方资金拆借不收利息,还要不要做账和缴税?

账上要按往来如实记录本金,无偿提供资金本身仍属财会〔2006〕3 号第七条定义的关联方交易,需要披露。增值税方面,集团内无偿借贷的免税优惠已自 2026-01-01 起停止执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的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已不含"无偿提供服务";企业所得税方面仍可能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第三十八条对实际税负相同且未减少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境内关联交易留有原则上不调整的口径。两类税的判断路径不同,各地执行也有差异,签协议时约定市场利率、并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口径更稳妥。

下一条已是本栏目最新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