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怎么做账?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录
| 借 | 应付账款——乙公司 1200000.00 累计折旧 150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00.00 |
| 贷 | 固定资产——设备 8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1000.00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509000.00 |
企业拿存货、设备、房产或股权去抵债,属于债务重组里的「以资产清偿债务」。这里是老账本翻车最多的地方:2019 年修订后,债务人不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也不再把差额拆成「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而是把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一次性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也不再按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改按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确定成本。
业务场景
债务人缺乏货币资金,但持有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时,可与债权人协商以这些资产抵偿债务:制造企业以滞销产成品或老旧设备抵债、房地产企业以房产抵工程款、股东以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抵债。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第二条,债务重组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现行准则不再要求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也不要求债权人作出让步。
第三条列举三种方式: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修改其他条款。本篇只讲第一种,且聚焦非现金资产。
分录详解
算例背景
甲公司(债务人)欠乙公司(债权人)货款,应付账款账面余额 1,200,000 元(含税)。双方协议:甲公司以一台设备抵偿全部债务,设备不含税公允价值 700,000 元、增值税税率 13%,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账面原值 800,000 元、累计折旧 150,000 元、已计提减值准备 50,000 元,账面价值 600,000 元。乙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 100,000 元,账面价值 1,100,000 元。
第一步 债务人侧:差额一次性计入其他收益
按准则第十条及《债务重组准则应用指南(2019)》第六章,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的,不需要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也不需要区分不同资产的处置损益,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偿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债务人就抵债资产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单独贷记。
| 项目 | 金额(元) | 计算与说明 |
|---|---|---|
| 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 | 1,200,000 | 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含税) |
| 转让资产账面价值 | 600,000 | 800,000 − 150,000 − 50,000 |
| 销项税额 | 91,000 | 700,000 × 13%,由债务人承担并开票 |
|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 509,000 | 1,200,000 − 600,000 − 91,000 |
转销抵债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0.00
累计折旧 150,00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000.00
贷:固定资产——设备 800,000.00
清偿债务并确认重组收益: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1,20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1,000.00
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509,000.00
借方 1,200,000 = 贷方 600,000 + 91,000 + 509,000 = 1,200,000,配平;第一组借贷亦各 800,000。设备转销的通用写法见固定资产处置分录,减值准备结转见存货跌价准备分录。
第二步 债权人侧:按放弃债权公允价值入账
按准则第六条,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按成本初始计量: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等;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般记「投资收益」)。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在终止确认债权时一并结转;取得合规专票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不计入资产成本。
| 项目 | 金额(元) | 计算与说明 |
|---|---|---|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账面价值 | 1,200,000 / 1,100,000 | 已计提坏账准备 100,000 |
| 放弃债权公允价值(含税) | 791,000 | 按受让设备含税公允价值 700,000 + 91,000 确定 |
| 可抵扣进项税额 | 91,000 |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独核算 |
| 受让设备成本 | 700,000 | 791,000 − 91,000 |
| 投资收益(借方损失) | 309,000 | 放弃债权账面价值 1,100,000 − 公允价值 791,000 |
债权人分录:
借:固定资产——设备 7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1,000.00
坏账准备 100,000.00
投资收益 309,00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1,200,000.00
借方 700,000 + 91,000 + 100,000 + 309,000 = 1,200,000 = 贷方,配平。
变体 以存货抵债
财政部会计司 2021 年债务重组准则实施问答明确: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债务重组通常不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不适用收入准则,不应作为存货销售处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科目。因此以存货抵债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不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只转销存货账面价值(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一并结转),差额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增值税上以物抵债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仍须按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增值税法第三条),这与会计是否确认收入无关。
组合方式与多项资产
准则第十三条:以组合方式(同时以资产清偿、债转股、修改其他条款)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按第十一条处理债转股部分、按金融工具准则处理涉及金融资产的部分,再按第十条以「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其他收益;不需要区分不同资产的处置损益。债权人受让多项资产的,按各项资产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分摊总成本。
别记混
一、以存货抵债仍按视同销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这是 2006 版旧准则口径。财政部会计司明确:债务重组不属日常活动,不适用收入准则,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差额直接计入「其他收益」。老站「借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的写法已废止。
二、把差额拆成资产处置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
现行应用指南要求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也不区分不同资产的处置损益,一次性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以设备抵债再单列「资产处置损益」,是旧准则做法。
三、债权人按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入账
错。债权人受让的是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按成本初始计量,成本基数是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加可直接归属的税费,不是「受让资产公允价值」;且差额是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比较,不是与受让资产账面价值比较。
四、忘结转坏账准备与资产减值准备
债权人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时,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须一并结转;债务人转出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减值准备也要结转。漏结转会让损益金额凭空多出一块。
五、以为会计不确认收入就不用缴增值税
增值税上以物抵债是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本身即应税交易(增值税法第三条),换出方按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取得合规专票的换入方可抵扣进项。这与会计核算是否确认收入无关,也与「视同应税交易」不是同一概念。老站引用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随暂行条例于 2026-01-01 废止。
注意事项
- 债务重组不再要求「财务困难」或「债权人让步」,只要不改变交易对手方并就清偿时间、金额或方式重新达成协议即属重组(第二条)。
- 债务人差额=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 − 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一次性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不按公允价值计量转让资产。
- 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按放弃债权公允价值+可直接归属税费确定成本;受让金融资产按金融工具准则处理。
- 双方均须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可抵扣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不计入资产成本。
- 增值税按有偿转让计提销项(增值税法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上债务人需就偿债资产视同转让确认所得,与会计口径不一致时形成暂时性差异,见递延所得税分录。
- 以存货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非抵债)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确认适用收入准则,与本篇口径不同,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分录。
自查清单
- □ 已确认属于债务重组(不改变交易对手方、就清偿时间/金额/方式重新达成协议),未套用「财务困难、债权人让步」旧定义。
- □ 债务人以「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 − 转让资产账面价值」计算差额,未用公允价值比较。
- □ 差额一次性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分录中无主营业务收入、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科目。
- □ 以存货抵债未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财政部会计司实施问答口径)。
- □ 债权人受让资产按放弃债权公允价值+可直接归属税费确定成本,并按公允价值与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
- □ 债务人已结转资产减值准备、债权人已结转坏账准备。
- □ 销项/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未计入受让资产成本或重组损益。
- □ 增值税按有偿转让计提销项(增值税法第三条),未沿用已废止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口径。
- □ 双方分录各自借贷配平,固定资产清理已结平。
- □ 组合方式下已先处理债转股与金融资产部分,再按第十条计算剩余差额。
政策依据
财会〔2019〕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第二条债务重组定义(不改变交易对手方,就清偿时间、金额或方式重新达成协议);第三条三种方式;第六条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按成本初始计量(=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可直接归属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等),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条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的,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一条债转股按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第十三条组合方式的处理;第十七条自 2019-06-17 施行,第十八条财会〔2006〕3 号中的原第 12 号准则同时废止。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第六章:债务人以单项或多项非金融资产(如固定资产、日常活动产出的商品或服务等)清偿债务的,不需要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也不需要区分不同资产的处置损益,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偿债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结转。
财政部会计司《债务重组准则实施问答》(2021-03-02):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债务重组通常不属于日常活动,不适用收入准则,不应作为存货销售处理,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存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其他收益」科目。故 2006 版「存货抵债视同销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口径已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三条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以物抵债属应税交易,按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额;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的三类情形;第三十八条自 2026-01-01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会〔2017〕22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条:收入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债务重组不属日常活动,故不适用收入准则。
常见问题
以固定资产抵债和以存货抵债的账务处理有区别吗?
现行准则下没有本质区别。两者都按第十条把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一次性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与债务重组损益。以存货抵债尤其要注意:财政部会计司明确不适用收入准则,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不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旧准则里「存货视同销售、固定资产进资产处置损益」的分法已废止。
债权人取得抵债资产按什么金额入账?
按准则第六条,受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按成本初始计量,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可直接归属于使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等;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一并结转,取得合规专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单独核算、不计入成本。
会计不确认收入,还要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要。增值税上以物抵债是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属应税交易,债务人按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额(增值税法第三条);企业所得税上,债务人需就偿债资产视同转让确认所得,并与债务重组收益一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会计与税法口径不一致时形成暂时性差异,按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