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分录怎么做?超税负3%计算、进项分摊与不征税收入

税费处理 发布于 2024-01-15 更新于 2026-11-05 8 次查阅 依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公告整理 · 政策有变请以官方为准
标准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增值税即征即退 70000.00
贷 其他收益——增值税即征即退 70000.00

业务场景

软件企业最容易做错的一笔账,是把"即征即退"理解成"这笔增值税不用交"。实际顺序恰恰相反:先按 13% 正常计提销项、抵扣进项、把当期应纳税额全额缴入库,再由主管税务机关把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退回来。会计上退回来的这笔钱是政府补助,按总额法计入「其他收益」,既不冲收入,也不冲成本费用,更不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专栏。

更要紧的是别和另外两种"退税"混在一起。留抵退税退的是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退的也是进项税额,两者都不属于政府补助;只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这类税收返还,才落入政府补助准则。三者在同一张利润表上效果完全不同。

比较项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期末留抵退税出口退税
退的是什么实际税负超过 3% 那部分已缴税款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出口环节对应的进项税额
是否政府补助是,与日常销售密切相关否否
会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免抵退或免退办法走「应收出口退税款」与「应交税费」相关专栏
是否影响利润总额是,增加其他收益否否
企业所得税可作不征税收入,但须专项使用并单独核算不计入收入总额不计入收入总额
主要依据财税〔2011〕100 号、2026 年第 10 号增值税法及配套规定增值税法及出口退免税规定

如果贵公司同时做出口退税或月末增值税结转,可以顺手对照出口退税计提分录与月末增值税结转分录,把三条线的科目分开。

分录详解

算例一 基础业务:从销售计提、缴税到确认应收与收到退税

甲软件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 年 8 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不含税销售额 1,000,000 元,按 13% 计提销项税额 130,000 元,价税合计 1,130,000 元已收存银行。当月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30,000 元(这个数怎么来的,见算例二)。

先算当期应纳税额与退税额,每一步都能拿计算器复核: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130,000 − 可抵扣进项税额 30,000 = 100,000 元;
实际税负 = 100,000 ÷ 1,000,000 = 10%,高于 3%,具备退税前提;
即征即退税额 = 100,000 − 1,000,000 × 3% = 100,000 − 30,000 = 70,000 元。

注意"销售额 × 3%"只是留在该企业身上的税负上限,不是退税额本身;退税额是应纳税额减去这个上限。8 月申报期仍要按 100,000 元全额缴纳,之后才申请退 70,000 元,净现金流出 30,000 元,正好等于按 3% 承担的税负。

① 销售软件产品并计提销项:

借:银行存款 113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产品 100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0.00

② 月末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00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00

③ 申报期全额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④ 退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应收(本篇标准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增值税即征即退 70000.00
  贷:其他收益——增值税即征即退 70000.00

⑤ 实际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7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增值税即征即退 70000.00

如果企业习惯在到账时才确认,直接做「借:银行存款 70000.00;贷:其他收益 70000.00」也可以,两种做法在财政部会计司的总额法口径下都成立,差别只在于是否跨期挂往来。真正不能做的是把它记进「营业外收入」,或者用净额法去冲减收入与成本。递延收益与其他收益的区别、财政补贴的两种记账方法可以一并对照。

算例二 共同进项怎么分摊:把 30,000 元这个数拆开

财税〔2011〕100 号第六条规定,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不得分摊;分摊方式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甲公司当月无法划分的共同进项税额 22,000 元,软件产品销售额 1,000,000 元、其他货物销售额 100,000 元,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

软件产品分摊 = 22,000 × 1,000,000 ÷ 1,100,000 = 20,000 元;
其他货物分摊 = 22,000 × 100,000 ÷ 1,100,000 = 2,000 元;
专用于软件开发的测试设备进项 10,000 元不得分摊、全额计入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 = 20,000 + 10,000 = 30,000 元,与算例一完全衔接。

这一步直接决定退税额:若把 22,000 元共同进项全部塞进软件产品,软件可抵扣进项会变成 32,000 元,应纳税额降到 98,000 元,退税额跟着变成 68,000 元,属于申报错误。进项税额转出的常见情形中也反复强调,分摊口径一旦备案就不能随意改。

算例三 嵌入式软件:硬件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倒推

乙企业随计算机硬件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合计不含税销售额 2,000,000 元,硬件成本 800,000 元,没有本企业或同行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只能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硬件销售额。

硬件组成计税价格 = 硬件成本 800,000 ×(1+10%)= 880,000 元;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 2,000,000 − 880,000 = 1,120,000 元;
软件销项 = 1,120,000 × 13% = 145,600 元;硬件销项 = 880,000 × 13% = 114,400 元;合计 260,000 元,与 2,000,000 × 13% 一致,说明拆分没有漏项;
设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 20,000 元,软件应纳税额 = 145,600 − 20,000 = 125,600 元;
即征即退税额 = 125,600 − 1,120,000 × 3% = 125,600 − 33,600 = 92,000 元。

按第七条,凡适用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硬件销售额,就必须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硬件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所以这个算例的前提不是"估算一下硬件值多少钱",而是台账里真的能把 800,000 元硬件成本单独拎出来。

算例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

算例一里 70,000 元计入其他收益,会计利润总额增加 70,000 元。税务上要不要缴企业所得税,取决于是否符合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且单独进行核算,才可作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情形汇缴处理数字结果要点
符合第五条,款项当年全部用于费用化研发收入端纳税调减 70,000;对应支出按财税〔2011〕70 号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不得扣除,调增 70,000净影响 0 元不征税收入是"收入不计、对应支出也不扣"的对称处理
符合第五条,款项形成无形资产并分期摊销调减 70,000 后,每期摊销额中对应部分逐期调增按摊销年限分摊调增差异跨期释放,需要建台账跟踪
未单独核算或未专项用于研发与扩大再生产不得作不征税收入,全额计入应税收入70,000 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账务上单独设明细、专款专用留痕是关键
作不征税后 5 年内未支出且未缴回未支出且未缴回部分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按实际结余额转回5 年即 60 个月,不是一直挂着不处理

汇缴调整的具体填列可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录、所得税计提与纳税调整对照看。这里最容易漏的是第二行:不少企业只做了收入调减,忘了把对应研发支出或折旧摊销调增,等于同一笔钱两头占便宜。

别记混

一、把"即征即退"当成不用缴税

名字里的"即"指的是退税办理要及时,不是"当场不征"。100 号第五条写得很直白:按第四条算出的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企业的现金流是先出 100,000 元、再回 70,000 元,账上必须同时留下缴纳与退还两条痕迹。

二、把退税记进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收入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明确,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的补助(举例就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应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并且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总额法下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目,实际收到或应收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收益。冲减主营业务收入、挂营业外收入、或者用净额法冲成本,都不符合这一口径。

三、把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也当成政府补助

留抵退税退还的是进项税额,收到时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退还的同样是进项税额。两者都不增加利润总额,也不适用总额法。个税手续费返还反而与本篇一样计入其他收益,区别在于它是代扣代缴服务的对价,不是税收返还。

四、把"超税负 3%"算成销售额乘 3%

3% 是留负上限,退税额是「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3%」。算例一里若误把 30,000 元当退税额,会少确认 40,000 元其他收益;若直接按 13% 全额退 100,000 元,又会把企业本该承担的 3% 也退掉。

五、把"混销一律不得享受"当成准则原文

100 号没有这句话。它拆成三件事:销售额须能单独核算;无法划分的共同进项按第六条分摊并备案;嵌入式软件按第七条分别核算软件与硬件成本。三件事都做到,混销照样能享受;三件事里任何一件核算不清,才可能影响资格。另外第三条要求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仍要取得,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取消的只是省级检测机构检测证明材料的提交义务。

六、把不征税收入当成永久免税

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给的是"专项使用+单独核算"条件下的递延处理,收入端调减的同时,对应支出、折旧摊销不得扣除;5 年内未支出且未缴回的部分还要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把它当免税,等于把对称的另一半漏掉。

注意事项

环节现行口径依据
享受主体销售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后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税〔2011〕100 号第一条
产品范围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嵌入式软件产品财税〔2011〕100 号第二条
证书条件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检测证明材料已改为不再提交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
受托开发著作权归委托方或双方共有的不征增值税;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与所有权的不征增值税第一条第(三)项
退税计算应纳税额 − 软件销售额 × 3%;销项按 13% 计算;大于零时及时办理第四条、第五条
共同进项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专用设备工具进项不得分摊;方式备案且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六条
嵌入式软件硬件销售额按同类均价、其他纳税人同类均价、成本 ×(1+10%)顺序确定;须分别核算成本第四条、第七条
2026 年衔接自 2026-01-01 起,100 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五条第(四)项第 1 点
违规后果弄虚作假骗取优惠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自违规年度起取消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财税〔2011〕100 号第八条

会计科目方面,销项、进项、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的设置仍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执行;收入确认本身则按收入准则处理,可对照主营业务收入确认。若企业误把这类返还记到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的适用范围里有更细的边界说明。

自查清单

  1. □ 已确认本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是自行开发生产(或本地化改造后销售)的软件产品,并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 □ 已把软件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应税劳务销售额分开核算,未把全部销售额直接代入退税公式。
  3. □ 已按 13% 计算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并按实际税负 = 应纳税额 ÷ 软件销售额 判断是否超过 3%。
  4. □ 退税额按「应纳税额 − 软件销售额 × 3%」计算,未把 3% 对应的 30,000 元直接当成退税额。
  5. □ 缴纳环节按应纳税额全额入库并已入账,退税环节单独留痕,未把两者对冲成一笔净额。
  6. □ 无法划分的共同进项已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专用于软件开发的设备工具进项未参与分摊。
  7. □ 分摊方式已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且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随意变更。
  8. □ 嵌入式软件已按同类均价、其他纳税人同类均价、成本 ×(1+10%)的顺序确定硬件销售额,并分别核算软件与硬件成本。
  9. □ 退税按财政部会计司总额法口径计入「6117 其他收益」,未记营业外收入、未冲减收入、未采用净额法。
  10. □ 若按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作不征税收入,已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账务上可追溯。
  11. □ 汇缴时已同步做对应支出或折旧摊销的纳税调增,并对 5 年内未支出且未缴回的余额建立跟踪台账。
  12. □ 政策依据已按 2026 年衔接口径并列财税〔2011〕100 号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未单独引用已被替代的旧税率表述。

政策依据

财税〔2011〕100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超税负 3% 即征即退、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受托开发著作权归属;第二条软件产品范围;第三条登记证书条件;第四条退税额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公式;第五条税额大于零时及时办理退税;第六条共同进项分摊与备案;第七条嵌入式软件与硬件成本分别核算;第八条违规处理。⚠️ 2026-01-01《增值税法》施行后须与衔接公告并列引用,原 17% 税率表述已依次调整为 16% 与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第五条第(四)项第 1 点:自 2026-01-01 起,财税〔2011〕100 号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福建税务 2026 年政策汇编、江西省 2026 版税费优惠摘编均把 100 号与本公告并列列为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的政策依据,享受条件以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为准。

财税〔2012〕27 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 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该文号部分条款已废止:第五条、第六条等税基类条款继续有效;原减低税率类与定期减免类条款已自 2020 年起停止执行,本文只引用第五条,不以其已废止条款作结论。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答疑、辽宁 12366 2025-12 答复、北京税务 2025-05 问答均直接引用第五条。

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及财政部会计司 2018-02-07《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的补助(如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与日常活动相关,总额法下增设「6117 其他收益」,实际收到或应收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收益;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财会〔2016〕22 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规范销项、进项、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设置。

财税〔2011〕70 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与国务院令第 512 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资产折旧摊销不得扣除;作不征税处理后 5 年(60 个月)内未支出且未缴回的部分,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 2026-01-01 施行,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具体衔接口径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为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取消的是软件产品检测证明材料的提交义务,证书条件本身仍然保留。各地对退税申请资料与专项使用留痕的执行细节存在差异,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常见问题

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要不要缴企业所得税?

分两种。符合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核算"三个要件的,可作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同一笔款项形成的支出、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且 5 年内未支出未缴回的部分要计入第六年应税收入。不符合要件的,就要全额计入应税收入。换句话说,关键不在"退了多少",而在"有没有单独核算、有没有专款专用"。

退税是计提时确认,还是到账时确认?

两种都符合总额法。财政部会计司解读列举的是"实际收到或应收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收益,因此按权责发生制在申请经核准后挂「其他应收款——增值税即征即退」、到账时冲平,是更规范的做法;金额小、周期短的企业直接在实际到账时一步确认也可以。要一贯运用,不要这个月挂往来、下个月直接进损益。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著作权登记证书都要办吗?

100 号第三条写的是"《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二者取其一即可;2026 年各地税费优惠汇编多直接表述为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另需注意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只是把省级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改为不再提交,不等于证书条件一并取消。

共同进项能不能全都归到软件产品多退点税?

不能。第六条要求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分摊,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反而不得分摊、应全额计入软件产品;分摊方式还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把不属于软件产品的进项挤进来,会虚增软件可抵扣进项、虚减应纳税额,进而虚增退税额,属于申报错误。嵌入式软件还要按第七条分别核算软件与硬件成本,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