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分录怎么做?核准、到账、缴回与城建税扣除
| 借 | 银行存款 700000.00 |
| 贷 |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700000.00 |
业务场景
留抵退税的账务处理,最常见的问题是把"核准"和"到账"两个时点合成一笔,直接做「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现行口径要求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分三步核算:核准时确认退税债权并作进项税额转出,到账时冲平该明细科目,缴回时再反向走一遍。
政策依据也在 2025 年换了一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自 2026-01-01 施行,把留抵退税首次写进法律,明确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具体条件、比例和计算公式则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7 号(自 2025-09-01 施行)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20 号规定。老站仍按 2019 年第 39 号、2022 年第 14 号的"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不低于 50 万元""小微企业存量加增量"讲,已经不是现行申请口径。
| 比较项 |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 期末留抵退税 | 出口退税 |
|---|---|---|---|
| 退的是什么 | 实际税负超过 3% 的已缴税款 | 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 出口环节对应的进项税额 |
| 是否政府补助 | 是,与日常销售密切相关 | 否 | 否 |
| 是否进损益 | 是,总额法计入其他收益 | 否,全程在应交税费内部流转 | 否 |
| 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可作不征税收入,否则计入应税收入 | 不计入收入总额 | 不计入收入总额 |
| 现金流量表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收到的税费返还 |
| 现行主要依据 | 财税〔2011〕100 号、2026 年第 10 号 | 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2025 年第 7 号 | 增值税法及出口退免税规定 |
| 城建税计税依据 | 即征即退退还的税额不属于「直接减免」,不得扣除 | 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扣除 | 按免抵税额规则单独判断 |
三类退还的科目差异,可对照刚上线的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分录与出口退税计提分录;月末科目结转可看月末增值税结转,进项转出的其他情形见进项税额转出。
分录详解
算例一 现行三步法:从核准、到账到剩余留抵结转(标准分录)
丙公司为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造业业务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 50%,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A 级,申请前 36 个月无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专票情形、未因偷税被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04-01 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2026 年 8 月期末留抵税额 800,000 元。
按 2025 年第 7 号公告第七条,制造业等 4 个行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100%。设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扣税凭证注明增值税额 700,000 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 800,000 元:
进项构成比例 = 700,000 ÷ 800,000 = 87.5%;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800,000 × 87.5% × 100% = 700,000 元。
① 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 700,000 元(收到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按 2025 年第 20 号公告第十二条冲减期末留抵并作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70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00000.00
② 实际收到退税款(本篇标准分录):
借:银行存款 7000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700000.00
两笔做完,「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贷各 700,000 元正好结平;期末留抵税额 800,000 − 700,000 = 100,000 元,按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现金流入 700,000 元在现金流量表「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列报,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 环节 | 老站一步法 | 现行三步法 | 差异 |
|---|---|---|---|
| 核准时 | 不做分录 |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确认退税债权并与申报表进项转出核对 |
| 到账时 |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 贷方明细科目不同,老站漏了中间科目 |
| 缴回时 | 未提及 | 借进项税额、贷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时借增值税留抵税额、贷银行存款 | 缴回后恢复抵扣权,须完整反向处理 |
| 损益影响 | 无 | 无 | 两者都不进损益,这一点老站说对了 |
算例二 其他纳税人的分档比例:60% 与 30% 怎么算
丁公司不属于制造业等 4 个行业,也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第六个月期末留抵 1,500,000 元,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期末留抵 500,000 元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 1,000,000 元,已超过 50 万元门槛。设进项构成比例 90%。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1,000,000 × 90% × 60% = 540,000 元(新增加留抵未超过 1 亿元,全部适用 60%)。
再看分档情形:若另一家企业新增加留抵税额 120,000,000 元、进项构成比例同为 90%:
不超过 1 亿元部分 = 100,000,000 × 90% × 60% = 54,000,000 元;
超过 1 亿元部分 = 20,000,000 × 90% × 30% = 5,400,000 元;
合计允许退还 = 54,000,000 + 5,400,000 = 59,400,000 元。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另按第七条第二项计算: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60%。三类公式分母不同,别把"期末留抵全额"直接当退税额;进项构成比例只认七类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等不属于列举范围的进项不计入分子。
算例三 城建税及附加:退税额要从计税依据中扣掉
戊公司 2026 年 9 月收到留抵退税 700,000 元;10 月应缴纳增值税 1,000,000 元,无增值税免抵税额、无直接减免。城建税税率 7%、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 2%,合计 12%。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条、第二条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二款:
计税依据 = 1,000,000 − 700,000 = 300,000 元;
城建税 = 300,000 × 7% = 21,000 元;教育费附加 = 9,000 元;地方教育附加 = 6,000 元;合计 36,000 元。
若漏扣除退税额,按 1,000,000 × 12% = 120,000 元计提,会多缴 84,000 元。
这里有个容易反着记的细节:2021 年第 28 号第一条明确"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所以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拿到的退税款,不能按"直接减免"从城建税计税依据里扣;能扣的是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计提口径可对照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提与税金及附加科目。
算例四 政策适用有误:缴回退税款项并恢复抵扣
按 2025 年第 7 号公告第十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退税款后,如果发现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应当在下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沿用算例一的 700,000 元,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000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700000.00
同时支付缴回款: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700000.00
贷:银行存款 700000.00
这一步的本质是把算例一的两笔反向冲回:进项税额恢复抵扣、「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再次结平,现金流出 700,000 元。若以隐匿收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按征管法处理,不是补一笔分录就能了结。
别记混
一、把留抵退税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留抵退税退还的是此前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质是可结转抵扣税款的提前退还,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不属于政府补助,不确认损益,也不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财政部会计司解读与江苏 12366 2025 年 4 月答复都明确这一点。真正计入其他收益的是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税收返还,可对照递延收益与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的适用范围。
二、核准与到账合并成一步、漏掉中间明细科目
现行口径要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核算,核准时借记、到账时贷记,缴回时再反向。老站那笔「借银行存款、贷进项税额转出」既漏了明细科目,也让申报表进项转出与账务核对失去中间环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20 号第十二条要求在收到准予退税通知书当期冲减期末留抵并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账务与申报必须能对上。
三、仍按 2019 年、2022 年的旧条件判断能不能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确立的"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 50 万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的小微企业与制造业存量加增量安排,都属阶段性政策。⚠️ 这两份文件的留抵退税条件已由 2025 年第 7 号、2025 年第 20 号重新规定,仅可作沿革引用,不得作为现行申请依据。现行按制造业等 4 个行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其他纳税人三类分别适用条件与比例。
四、把"连续六个月、50 万元"当成所有行业通用门槛
制造业等 4 个行业按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适用第七条第一项公式(期末留抵 × 进项构成比例 × 100%),没有"连续六个月、新增加留抵不低于 50 万元"这一门槛;50 万元门槛出现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与其他纳税人的规则里。行业判定按第三条以相应业务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 50%、按申请前连续 12 个月计算。
五、把期末留抵余额当成可退金额
除 4 个行业按 100% 比例外,可退金额还要乘进项构成比例;其他纳税人还要再乘 60% 或分档 60%/30%。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只列七类扣税凭证,把这个比例忽略,会高估退税债权、也会让申报表与账面差一大截。
六、忘记四项通用条件与信用级别时点
2025 年第 7 号公告第二条四项条件须同时满足:纳税缴费信用级别 A 或 B、申请前 36 个月无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虚开专票、申请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04-01 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另有规定除外)。按 2025 年第 20 号公告第三条,信用级别以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确定,不是以受理或核准时点。这也意味着软件即征即退与留抵退税原则上不能同期兼享。
七、把即征即退的退税额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里扣
能扣的只有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2021 年第 28 号第一条把"直接减免"明确限定为直接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排除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税额。财税〔2018〕80 号确立的扣除口径现宜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2021 年第 28 号并列引用,以后者为主。
注意事项
| 适用对象 | 申请条件要点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 依据条款 |
|---|---|---|---|
|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等 4 个行业 | 行业销售额占比超过 50%,满足第二条四项通用条件,可按月申请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100% | 2025 年第 7 号第一、三、七条 |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 与 2019-03-31 相比连续六个月新增加留抵均大于零,第六个月不低于 50 万元 | 新增加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 2025 年第 7 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七条 |
| 其他纳税人 | 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均大于零,第六个月与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留抵不低于 50 万元 | 新增加留抵不超过 1 亿元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 超过 1 亿元部分 × 进项构成比例 × 30% | 2025 年第 7 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七条 |
| 全部申请人 | 纳税缴费信用 A 或 B;36 个月无骗税虚开;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罚两次及以上;2019-04-01 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 进项构成比例分子为七类扣税凭证注明税额 | 2025 年第 7 号第二条、第七条 |
办理节奏上,按 2025 年第 7 号公告第十条,纳税人可以选择将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可以在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申报后申请退还;核准后应按核准退税款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2025 年第 20 号公告第七、九条列了不予办理或终止流程的情形,包括涉税风险疑点未排查完毕、稽查立案未结案、申报比对异常未更正、取得异常扣税凭证未转出未核查等。施行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所得税方面,留抵退税不影响利润总额、不计入收入总额,汇缴时无需就这笔退税款作纳税调整;这与所得税计提与纳税调整、财政补贴的税会差异形成明显对照。若企业同时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那笔是按服务对价计入其他收益的,别和留抵退税混在一个科目里。
自查清单
- □ 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确认企业可在结转下期抵扣与申请退还之间作出选择,并已留痕。
- □ 现行政策依据已更新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20 号,未再按 2019 年第 39 号、2022 年第 14 号的旧条件判断资格。
- □ 已判定企业属于制造业等 4 个行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还是其他纳税人,4 个行业已按销售额占比超过 50% 与连续 12 个月口径计算。
- □ 第二条四项通用条件已逐项核对,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以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点为准。
- □ 进项构成比例已按七类扣税凭证注明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分子未混入其他凭证。
- □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所属类别的第七条公式计算;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超过 1 亿元的已按 60% 与 30% 分档。
- □ 核准当期已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与申报表进项转出栏次核对一致。
- □ 实际到账时贷记的是「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该明细科目借贷已结平,未直接贷记进项税额转出。
- □ 未把留抵退税计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均未受影响。
- □ 现金流量表已列入「收到的税费返还」,未混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已扣除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未把即征即退退税款误当作「直接减免」扣除。
- □ 核准后已按核准退税款调减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若发现适用有误,已在下个申报期结束前缴回并按两步分录恢复进项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自 2026-01-01 施行**,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留抵退税制度首次在法律中确立;第十四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第十六条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定义;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7 号《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08-22 印发,**自 2025-09-01 施行**,全文有效):第一条制造业等 4 个行业按月申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与其他纳税人的条件与比例;第二条四项通用条件;第三条行业销售额占比超过 50% 的判定;第七条三个允许退还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与进项构成比例七类扣税凭证口径;第十条选择权、申请时点、调减当期留抵、缴回与骗税处理;第十一条新旧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20 号《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同日施行):第三条信用级别以提交申请表时点为准;第七、九条不予办理或终止情形;第十二条收到准予退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冲减期末留抵并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财会〔2016〕22 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经核准允许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与缴回的已退还留抵退税款,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核准时借记该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到账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该科目;缴回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该科目,同时借记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留抵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不确认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不影响利润总额,不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江苏 12366 2025 年 4 月热点问答第 5 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主席令第 51 号)第二条:城建税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自 2021-09-01 施行,全文有效):第一条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应缴纳两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 −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 −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且「直接减免」不包括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第二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建税一致。财税〔2018〕80 号确立的扣除口径现宜与上述法律、公告并列引用,以 2021 年第 28 号为主。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这两份文件确立的「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不低于 50 万元」与「小微企业、制造业存量加增量留抵退税」属阶段性安排,其留抵退税条件、比例与计算公式已由 2025 年第 7 号、2025 年第 20 号重新规定,仅可作沿革引用,不得作为 2026 年现行申请依据,正文不以其条款作确定结论。具体行业判定、进项构成比例计算与风险疑点排查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及电子税务局当期要求为准。
常见问题
留抵退税能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吗?
不能。退还的是此前已抵扣但尚未抵完的进项税额,属于可结转抵扣税款的提前退还,没有给企业带来新的经济利益流入,既不是政府补助,也不产生损益。现行账务全程在「应交税费」体系内流转:核准时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到账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真正计入其他收益的是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税收返还。
收到留抵退税要不要缴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既然不进损益、不属于收入,就不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汇算清缴时也无需就这笔退税款做纳税调整。江苏 12366 2025 年 4 月热点问答明确:留抵退税只改善现金流、缓解资金回笼压力,未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对损益不产生影响。这一点与软件企业即征即退完全不同,后者计入其他收益后要么作应税收入,要么符合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作不征税收入并配套调增对应支出(该文号部分条款已废止:第五条等税基类条款继续有效,原减低税率类与定期减免类条款已停止执行,此处只引用第五条)。
老站说的"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不低于 50 万元"现在还能用吗?
不能作为通用现行条件。那是 2019 年第 39 号的阶段性规则,现行制度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7 号分三类:制造业等 4 个行业按月申请、按期末留抵乘进项构成比例乘 100% 计算,没有这个门槛;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与其他纳税人的规则里才出现"连续六个月、新增加留抵不低于 50 万元",且比例分别是 60% 与分档 60%/30%。另外四项通用条件(信用级别、36 个月无骗税虚开、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罚两次及以上、2019-04-01 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必须同时满足。
退税款会影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吗?
会,是减少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第一条、第二条明确,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要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算例三里 10 月应缴增值税 1,000,000 元、9 月收到退税 700,000 元,计税依据只剩 300,000 元,按 12% 合计计提 36,000 元。但要注意"直接减免"不含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退还的税额,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拿到的钱不能照此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