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资金拆借怎么做账?无偿借贷的增值税与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往来与结算 发布于 2026-08-04 更新于 2026-10-30 12 次查阅 依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公告整理 · 政策有变请以官方为准
标准分录
借 其他应收款——子公司 5,000,000
贷 银行存款 5,000,000

业务场景

关联方资金拆借这笔账,财务最容易在三件事上出错:把无偿借贷当成「不用做账」、把统借统还的免税主体搞错、只盯增值税忘了企业所得税。关联方资金拆借指母子公司、兄弟公司、合营企业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借入与借出,是集团内部资金调度的常见方式。它和向银行借款最大的不同在于:交易双方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价格是否公允、是否计息,都会成为税务机关的关注点。

实务中主要有四种模式:①有息拆借——按约定利率计息,双方分别确认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②无偿借贷——不收利息,有的约定还款期限,有的长期挂账;③统借统还——集团母公司(或核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先从金融机构借款或发债取得资金,再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并收取本息;④资金池——集团设立资金池,每日归集成员单位闲置资金、按需下拨,按日均余额计息。四种模式的会计处理、增值税处理、企业所得税风险各不相同,不能套同一个模板。

做账前先确认四项,它们决定后续所有处理:是否约定利息与利率、是否约定固定还款期限、资金来源是什么(自有资金还是金融机构借款)、双方是否为同一集团内单位。其中「是否计息」和「是否有固定还款期限」这两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决定这笔钱在会计上是债权还是权益性投入。

分录详解

算例一(可复算):有息拆借,双方分录。母公司 2026 年 7 月 1 日向全资子公司拆出资金 5,000,000 元,年利率 4.8%,期限 1 年,按月计提、按季支付。

月利息=5,000,000×4.8%÷12=20,000 元;一个季度=20,000×3=60,000 元;半年(7 至 12 月共 6 个月)=20,000×6=120,000 元;全年=20,000×12=240,000 元。

时点母公司(借出方)分录子公司(借入方)分录
2026-07-01 划款借:其他应收款——子公司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5,000,000
每月末计提利息借:应收利息——子公司 20,0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0,000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0,000
贷:应付利息——母公司 20,000
季末收到/支付利息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应收利息——子公司 60,000
借:应付利息——母公司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2027-06-30 归还本金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子公司 5,000,000
借: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几点细节:①期限超过一年的拆借,可在「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核算,一年以内的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也可以统一用其他应收/应付款并在报表列报时按流动性拆分。②母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不要直接记「其他业务收入」——后者会牵出附加税费和收入类列报的问题;若企业以资金拆借为常业,应按其业务实质判断,具体以企业会计政策为准。③子公司支付的利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资产成本,否则计入财务费用。④合并报表层面,内部往来的本金、应收应付利息、利息收入与利息支出要全额抵消,抵消后集团对外披露的利息收支为零。

算例二(可复算):关联方债资比超限调增。子公司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 12,000,000 元,该关联方对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为 5,000,000 元,借款年利率 6%,当年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

步骤计算过程结果
实际债资比12,000,000÷5,000,0002.4∶1(超过 2∶1)
可扣除的债权性投资限额5,000,000×210,000,000
实际支付利息12,000,000×6%720,000
可税前扣除利息10,000,000×6%600,000
纳税调增金额720,000-600,000120,000
多缴企业所得税(25%)120,000×25%30,000

会计上 720,000 元利息全额进财务费用,税会差异在汇算清缴时通过纳税调整处理,不做账务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能证明相关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借款方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超债资比部分的利息可以扣除,但举证责任在企业,实务中需准备同期资料与定价说明。

算例三(可复算):无偿借贷的特别纳税调整测算。关联方 B 公司无偿占用 A 公司资金 20,000,000 元,占用满 1 年,未约定利息。假设税务机关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35% 核定 A 公司应确认的利息收入。

核定利息收入=20,000,000×4.35%=870,000 元;A 公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70,000 元,按 25% 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870,000×25%=217,500 元;此外还可能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次年 6 月 1 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该加收利息同样不得税前扣除。这只是一个测算模型,实际是否调整、按什么利率核定,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与企业举证情况。

无偿借贷的会计处理要分情形。有固定还款期限、只是约定不收利息的,仍是一项金融负债/金融资产,借入方记「其他应付款」、借出方记「其他应收款」,还款时结清;无息带来的经济后果体现在税务调整与合并报表层面,账面不另确认利息。既无固定还款期限、又不计利息的母公司资金拨付,实务中子公司通常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母公司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视同权益性投入。但这一处理在实务中存在两种口径:

口径子公司处理母公司处理适用判断
权益性交易口径借银行存款,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借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应收款),贷银行存款无固定期限、不计息、实质构成追加投入
债权+利息确认口径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同时按同期利率确认财务费用并贷资本公积借长期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同时确认利息收入有明确偿还意图,或需反映真实融资成本

两种口径的争议核心在于「是否构成债务豁免或隐性投入」。无论采用哪种,都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的余额、期限、利率与定价政策,并保持各期一致;涉及上市公司的,还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与披露程序。

别记混

关联方往来科目和普通的往来科目容易串用,判断抓手是期限与性质:

科目核算内容与关联方拆借的关系常见误用
其他应收款一年以内的关联方拆出款、备用金、代垫款短期有息/无偿拆出的主科目把超过一年的拆借款挂在里面不重分类
其他应付款一年以内的关联方拆入款短期拆入的主科目与应付账款(经营性采购)混用
长期应收款 / 长期应付款超过一年的拆借本金长期拆借的对应科目长期拆借仍挂其他应收/应付款
应收利息 / 应付利息已计提未收付的利息有息拆借的利息科目无偿借贷也计提利息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东投入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无固定期限、不计息的母公司拨付把应偿还的借款直接记资本公积
其他权益工具分拆出的转股权等权益成分与资金拆借无关与资本公积混用

增值税:无偿借贷的口径变化必须讲清楚。2026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形被压缩为三种: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不再包括「无偿提供服务」。资金借贷在增值税上属于贷款服务(服务范畴),因此企业之间无偿借贷按新法口径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原则上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此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是一项优惠政策,其载体文件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8 号)第二条。该公告并未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六条的例外范围——按第六条,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外,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因此该项免税优惠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不再执行,不可再把它当作现行免税依据使用。两条线索交叉后,结论方向一致(不征增值税),但依据不同、实务口径仍有分歧:

口径核心理由对无偿借贷的结论需注意的边界
不再视同应税交易增值税法第五条仅列举三种视同情形,无偿提供服务不在其中不构成应税交易,不征增值税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金融商品仍视同应税交易
原免税优惠已停止执行原免税依据未列入 2026 年第 10 号,按第六条停止执行不再依赖免税优惠,结论同为不征税各地已公布的优惠清单中仍有延续表述,口径存在差异
核定销售额的风险增值税法第二十条: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核定能否适用于「未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实务存在争议定价明显偏离独立交易原则的安排,可能被先行认定为存在应税交易

基于上述分歧,涉及大额、长期的关联方无偿借贷,建议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并留存书面资料,不要单方面认定「绝对不征税」。

统借统还的免税条件要逐条对照。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二条第二项第 15 目,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条件具体要求不满足的后果
主体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财务公司非集团内的转贷方不适用
资金来源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用自有资金分拨的不属于统借统还
资金去向分拨给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含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单位)向集团外单位分拨不适用
利率水平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高于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不是就差额部分纳税
层级由统借方直接分拨;下属单位再向下转贷的,转贷环节不适用多层转贷的后续环节存在被调整的风险

享受免税的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现行规定不得抵扣。统借统还的会计处理与普通拆借一致(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差异只体现在增值税申报与发票开具上。

企业所得税四条风险线要同时看:①独立交易原则——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②利率限额——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③债资比——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其他企业 2∶1、金融企业 5∶1;④个人股东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股东借款,存在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处理的风险。

注意事项

  1. 有息拆借双方都要按月计提利息,借出方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借入方借记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2. 无偿借贷不等于不用做账:有固定期限的仍挂往来,无固定期限且不计息的按权益性交易判断
  3. 支付关联方利息的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处理;贷款服务利息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4. 关联方借款利息要同时满足利率限额与债资比要求,超限部分汇缴时调增
  5. 统借统还免税必须同时满足主体、资金来源、资金去向、利率水平四项条件,利率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的应全额纳税
  6. 多层转贷的后续环节不适用统借统还免税,不要按集团内部业务一律处理
  7. 无偿借贷的增值税处理在新法施行后存在口径分歧,大额安排建议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8. 合并报表层面要全额抵消内部往来本金、应收应付利息与利息收支
  9. 财务报表附注需披露关联方资金拆借的余额、期限、利率与定价政策,上市公司还需履行审议程序

关联方资金拆借自查清单

拆借发生当月、每季末与汇缴前逐条打钩:

  1. □ 已签订书面拆借协议,明确本金、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与资金用途
  2. □ 已判断是短期(其他应收/应付款)还是长期(长期应收/应付款),报表按流动性正确列报
  3. □ 有息拆借已按月计提利息,双方入账金额一致、月份一致
  4. □ 已按「本金×年利率÷12」复算月利息,与协议约定核对一致
  5. □ 无偿借贷已判断是否有固定还款期限,处理(往来 or 资本公积)已确定并各期一致
  6. □ 已测算关联方债资比,超限利息已做纳税调增准备
  7. □ 已核对借款利率是否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限部分已调增
  8. □ 已判断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资本化,资本化部分未混入财务费用
  9. □ 统借统还业务已逐条对照主体、资金来源、资金去向、利率水平四项条件
  10. □ 统借统还利率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的,已按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1. □ 无偿借贷的增值税口径已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书面意见已留存
  12. □ 合并报表已抵消内部往来本金、应收应付利息与利息收支
  13. □ 关联方及其交易附注已披露拆借余额、期限、利率与定价政策
  14. □ 个人股东借款截至年度终了未归还的,已评估个人所得税风险并做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的三种情形,不包括无偿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条(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二十一条(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二条第二项第 15 目(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第六条(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7 号外,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一百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 号(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 5∶1、其他企业 2∶1;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当期及以后年度扣除,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除外)

财税〔2003〕158 号第二条(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股东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披露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确认与列报)

无偿借贷的增值税处理在增值税法施行后存在不同理解,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的原免税依据是否延续,各地公布口径存在差异,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常见问题

关联方之间无偿借贷,还要交增值税吗?

按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视同应税交易只有三种情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无偿提供服务不在其中。资金借贷属于贷款服务,因此企业之间无偿借贷按新法口径不构成视同应税交易,原则上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属于优惠政策,其载体文件未被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而该公告第六条明确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两条线索结论方向一致,但依据不同,部分地区公布的现行优惠清单中仍有延续表述,实务口径存在分歧。涉及大额、长期安排的,建议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并留存书面意见。

无偿借贷在企业所得税上会被调整吗?

存在被调整的风险,这是与增值税相互独立的一条线。企业所得税看的是独立交易原则: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等于借出方放弃了本应取得的利息收入、借入方少计了本应承担的融资成本,税务机关可以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利息,对借出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次年 6 月 1 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利息,该加收利息不得税前扣除。是否调整、按什么利率核定,取决于交易实质、金额大小、占用期限与企业的举证情况。降低风险的做法是:能计息的尽量按公允利率计息并开具发票;确实需要无偿安排的,在协议中写明商业理由(如集团统一资金调度、阶段性扶持)并留存决策文件。

统借统还免税怎么享受?利率高一点行不行?

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财务公司;资金必须来源于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资金必须分拨给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必须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该免税执行期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利率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不是只对高出部分纳税,这一点风险很大——有些集团出于成本分摊的考虑加收一点管理费或利差,结果整笔利息都要纳税。此外,下属单位取得资金后再向下转贷的,转贷环节不属于统借统还,后续各环节不能层层套用免税。享受免税的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现行规定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