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工资怎么做账?未休年假补偿怎么处理

工资与社保 发布于 2026-10-22 更新于 2026-10-30 18 次查阅 依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公告整理 · 政策有变请以官方为准
标准分录
借 管理费用——职工薪酬 4,8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4,800

业务场景

带薪年休假工资这件事,财务最容易在三处出错:把 300% 全额重复入账、日工资折算用错分母、跨年度未休的年假漏提负债。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这 300% 里已经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企业真正额外承担的只是 200%。

典型场景分四类:①正常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无需额外处理;②年度内未安排休假——在本年度内按日工资 300% 支付未休天数报酬,补记 200% 部分;③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按当年已过日历天数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并支付;④跨年度安排——制度允许结转的累积型年假,年末要按预计支付金额确认负债。制造业、零售连锁、物流运输等旺季无法集中放假的行业尤其普遍。

分录详解

先把天数定下来。年休假天数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不是按本单位工龄: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10 天,已满 20 年的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累计工作时间年休假天数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5 天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
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10 天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
已满 20 年15 天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
各档通用—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

【主线算例:未休年假补偿的 300% 拆解】职工张某累计工作 8 年,2026 年度应休年休假 5 天,全年未休;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 10,440 元。日工资收入=10,440÷21.75=480 元。

项目计算式金额会计处理
日工资收入10,440 ÷ 21.75480折算分母固定为 21.75 天
法定 300% 口径总额5 × 480 × 300%7,200法律规定应付的名义总额
其中:正常工作期间 100%5 × 480 × 100%2,400已在正常工资中发放,不重复入账
额外补发 200%5 × 480 × 200%4,800本期新增费用,走职工薪酬

对应的分录只有两步:确认时借记"管理费用——职工薪酬"(生产工人对应生产成本、销售人员对应销售费用)4,800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4,800;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4,800
贷记"银行存款"4,800,同时并入当月工资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绝不能按 7,200 元全额再记一笔——那 2,400 元本来就是张某已领的工资,重复入账会同时虚增费用和负债。

【变体算例:离职折算】职工李某 2026 年 9 月 30 日离职,累计工作 6 年(应休 5 天),本年度已休 2 天,支付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8,700 元。按公式:折算应休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天数-已安排天数。已过日历天数=31+28+31+30+31+30+31+31+30=273 天;273÷365×5=3.7397 天,不足 1 整天部分不支付,取整为 3 天;应补未休天数=3-2=1 天。日工资=8,700÷21.75=400 元,补发 200%=1×400×200%=800 元。注意"当年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多于折算应休天数的,不再扣回",多休的部分不能倒扣。

【累积型年假的年末计提】如果公司制度允许年休假跨年度结转(累积带薪缺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应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当年就确认负债。设年末预计 2026 年度形成、将在以后年度行使的结转年假共 60 天,平均日工资 400 元,其中 50 天预计正常休假、10 天预计最终未休需按 200% 折算:

预计情形计量口径金额
50 天预计正常休假50 × 400 × 100%20,000
10 天预计未休需补偿10 × 400 × 200%8,000
年末计提合计20,000 + 8,00028,000

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销售费用——职工薪酬"28,000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28,000;次年实际休假或支付时冲减。制度规定年末清零、职工确实放弃的非累积型年假,不属于累积带薪缺勤,无需计提,在实际放弃或实际补偿时确认即可。

个税与申报表的衔接。未休年休假补偿在性质上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是免税的职工福利费,应与当月工资合并,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并入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中,它随"工资薪金支出"行次一并填报:账载金额取会计列支的工资薪金(含补记的 200% 部分),实际发生额取汇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金额,两者差额即为调增或调减金额。年末计提的"累积带薪缺勤"因未实际支付,不进入实际发生额,需做纳税调增。

公司制度写"年假过期作废",能不能免掉支付义务?要分情况。制度规定年末清零且职工在年度内已实际放弃休假的(尤其是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但如果是单位因工作需要未安排、职工也未书面放弃的,仅凭制度中"过期作废"的条款并不能免除按 300% 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法定义务。年休假是职工的法定权利,制度约定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标准高于法定的,按约定执行。实务中建议每年末做一次年假台账盘点,让职工在"安排休假"与"书面放弃"之间做出明确选择并留存证据,这既是合规要求,也是年末计提金额的计算依据。

别记混

四种情形的处理差异,一张表对照:

情形是否新增费用金额口径分录要点
正常休年假否按正常工资发放照常计提发放工资,无额外处理
年度内未休、单位未安排是日工资 × 未休天数 × 200%补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否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须留存职工书面提出不休的证据
离职/终止劳动合同折补是折算天数(取整)× 日工资 × 200%在离职当期一并支付并代扣个税
跨年度结转(累积型)当年计提预计支付金额走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

会计计提与税法扣除存在时间性差异。企业所得税上,工资薪金支出按实际支付扣除,年末计提的"累积带薪缺勤"和年末未发放的未休年假补偿,在汇缴结束前(次年 5 月 31 日)仍未实际支付的,应就该部分纳税调增,在实际支付年度再调减;在汇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已预提金额,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二条可在汇缴年度扣除。请把这个差异记进台账,别只调增不调减。

劳务派遣职工的年休假由谁安排:被派遣职工符合条件的同样享受年休假;其无工作期间由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少于全年应享天数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协商安排补足。会计上,直接支付给派遣公司的费用作劳务费,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作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不要混进本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注意事项

  1. 法定 300% 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已发的 100%,账上只需额外补记 200%,切勿按 300% 全额重复入账
  2. 日工资收入=月工资÷21.75;月工资是支付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单位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月份平均
  3. 离职折算公式中"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已安排天数多于折算天数的不再扣回
  4. 累积型年假年末应按预计支付金额计提负债,非累积型(年末清零)不计提
  5. 汇缴结束前未实际支付的计提部分应调增,实际支付年度再调减,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6. 未休年假补偿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按"福利费"或"免税补贴"处理

年休假工资处理自查清单

年末结账、年度汇缴前逐条打钩,可以避开绝大部分返工:

  1. □ 已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非本单位工龄)核对年休假天数档次 5/10/15 天
  2. □ 已排除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停工留薪期计入假期
  3. □ 日工资已按「月工资 ÷ 21.75」复算,月工资已剔除加班工资
  4. □ 账上补记的是 200% 部分,已核对未与正常工资重复入账
  5. □ 离职折算已用「已过日历天数÷365×应享天数-已安排天数」公式并取整
  6. □ 已确认公司制度是累积型还是清零型,累积型已在年末计提负债
  7. □ 计提的累积带薪缺勤金额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天数、日工资、预计比例)并已留档
  8. □ 汇缴结束前未实际支付的部分已做纳税调增,并登记台账准备以后年度调减
  9. □ 未休年假补偿已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漏报漏缴
  10. □ 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不休年假的,已留存书面材料并只支付正常工资
  11. □ 劳务派遣职工年休假安排责任已在派遣协议中明确,费用归属未重复计算
  12. □ 工资表、年假台账、补偿计算表、支付凭证已按月归档,摘要写明所属年度

政策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 514 号)第二条(连续工作 1 年以上享受年休假)、第三条(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 10 天、已满 20 年 15 天;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第四条(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第五条第三款(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第十条(300% 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的可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第十一条(日工资按职工本人月工资÷21.75 折算,月工资为支付前 12 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第十二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已过日历天数÷365×应享天数-已安排天数折算,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已安排多于折算天数的不再扣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负债,按预计支付的金额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34 号第二条(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该汇缴年度扣除)

国税函〔2009〕3 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合理工资薪金的判断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对年休假折算与补偿的执行口径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人社部门及主管税务机关答复为准。

常见问题

未休年休假工资是按 300% 还是 200% 入账?

账上新增的金额是 200%。法律规定按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明确"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那 100% 本来就是职工正常工作期间已发或应发的工资,已在当月工资中列支。所以会计上只在补偿环节按 200% 借记成本费用、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月工资部分仍按正常工资处理。若按 300% 全额再记一笔,费用会虚增 100%,成本失真。

年末未休年休假需要计提吗?

要看年假是否累积。公司制度允许跨年度结转、职工未在当年休完仍可在以后年度行使的,属于累积带薪缺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应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当年,对预计因未使用而支付的金额确认负债(借记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规定年末清零、职工确实放弃的,不属于累积带薪缺勤,无需计提。税法上无论是否计提,都只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年末计提未付的部分汇缴时调增,实际支付年度调减。

职工离职时折算的未休年假,怎么计算并入账?

用公式:折算应休未休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全年应享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且已安排天数多于折算天数的不再扣回。以上述李某为例,已过 273 天、应享 5 天、已休 2 天:273÷365×5=3.7397,取整 3 天,减去已休 2 天得 1 天;日工资 8,700÷21.75=400 元,补发 200% 即 800 元。分录为借记"管理费用——职工薪酬"800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800,支付时冲减,并入当月工资代扣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