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怎么做账?怎么算、什么时候计提、逾期滞纳金怎么处理

工资与社保 发布于 2026-10-19 更新于 2026-10-30 12 次查阅 依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公告整理 · 政策有变请以官方为准
标准分录
借 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5,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5,000

业务场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它由税务机关代征,有申报表、有缴款凭证、逾期还加收滞纳金,看上去和税一模一样,但性质上不是税——这一条决定了它的会计科目、税前扣除结论和滞纳金标准,跟税都不一样。

缴费人范围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判断自己要不要缴、缴多少,只看两个数: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6 年仍在执行的两项优惠:在职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安排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省级规定比例的按应缴费额 50% 缴纳,比例在 1% 以下的按 90% 缴纳。

财务在这件事上出错,集中在三个地方:人数口径算错——把劳务派遣人员算进用工单位、季节性用工不折算、忘了残疾人本人也属于在职职工;三个时间概念混在一起——所属期、残联审核期、税务征期各是各的;把 5‰ 记成万分之五——滞纳金直接差出十倍。前两个让金额错,后一个让补缴金额错得离谱。

先把时间概念分开:所属期是数据所属年度,残保金按上年 1—12 月的数据计算,2026 年申报的是 2025 年的数据;审核期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申报审核期,一般由各地残联组织,多数地区安排在上半年,具体起止以当地残联公告为准;征期是税务机关公告的申报缴纳期限,多数省份放在下半年(如 8—11 月),也有按月、按季征收的地区。错过审核期,当年安排的人可能被视同未安排;错过征期,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本文只解决三件事:怎么算、什么时候计提、逾期怎么处理。至于科目边界(管理费用还是税金及附加)之外的分录变体、跨年退费的追溯细节,站内另有专篇展开,这里不重复写。

分录详解

【怎么算】公式只有一行,但每个括号里都是坑:

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 规定比例 - 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规定比例的下限由财税〔2015〕72 号第六条定为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部分省份执行 1.6%。跨省经营的单位按各地规定分别计算,不要拿一个比例套全国;申报时以电子税务局带出的比例为准。

在职职工人数怎么数,直接决定分子和分母,先把口径定死:

人员类型是否计入在职职工人数口径说明
在编人员计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按在编人数统计
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计入分母的主体,跨地区招用人员同样计入
季节性用工折算后计入按实际用工月份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直接按旺季人数报会虚增基数
劳务派遣人员不计入用工单位计入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申报,双方不要重复计
已安排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既计入分母,也计入分子常见漏项:安排人数是从职工总数里长出来的,不是额外另加
实习生、退休返聘、非全日制人员文件未逐一列举以当地税务机关、残联口径为准,不要自行推定

安排人数不是"招进来就算"。财税〔2015〕72 号第七条要求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当地规定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未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此外,安排 1 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 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 级)的人员,按安排 2 名计算;跨地区招用的残疾人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这一条在临界点上会直接改变档位,下面算例三专门算它。

年平均工资 = 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 ÷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项目归集,按国家统计局口径来。关于"是否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倍数封顶",72 号文没有这条规定,早年个别地区有过地方性做法,申报时以电子税务局带出的计算基数为准,别拿老经验往新表上套。

差额人数可以不是整数。300 人的单位按 1.5% 应安排 4.5 人,实际安排 2 人,差额 2.5 人,就按 2.5 乘年平均工资,不要四舍五入成 3 人,也不要向上取整成 5 人。

算出应缴额后,还要过一道分档减缴:

安排比例(实际安排人数 ÷ 在职职工人数)减缴比例应缴额 100,000 元时实缴依据
达到省级规定比例(多数省份 1.5%)不缴0 元财税〔2015〕72 号第八条
达到 1%(含)以上、未达省级规定比例按 50% 缴纳50,000 元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
低于 1%按 90% 缴纳90,000 元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

分档只看安排比例,不看企业规模;比例的分母是在职职工人数,分子里的重度残疾人按 2 人计。30 人免征是另一条线,边界必须踩准,多一个人结果完全不同:

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否缴纳是否仍需申报说明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需要,在征期内做免征申报免征不等于免申报,不申报可能被认定未按规定申报
31 人及以上的企业全额进入公式需要没有过渡档,多 1 人即从 0 元跳到按公式计算
30 人以下的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适用该免征需要免征条款限定"企业",非企业单位按当地口径执行

【算例一:一个人都没安排,按 90% 缴】某制造企业上年在职职工 100 人,全年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上年工资总额 1,000 万元,当地规定比例 1.5%。

年平均工资 = 10,000,000 ÷ 100 = 100,000 元;应安排人数 = 100 × 1.5% = 1.5 人;差额 = 1.5 - 0 = 1.5 人;应缴额 = 1.5 × 100,000 = 150,000 元;安排比例 = 0 ÷ 100 = 0,低于 1%,按 90% 缴纳;实缴 = 150,000 × 90% = 135,000 元。五个数字按顺序按键就能复算,中间不涉及任何取整。

对应的分录(金额确定、申报后缴纳):

计提: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3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35,000。

缴纳:借「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35,000
贷「银行存款」135,000。

【算例二:比例刚好 1%,按 50% 缴】某商贸公司上年在职职工 400 人,安排 4 名残疾人就业,均已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足额缴纳社保并通过残联审核;上年工资总额 3,200 万元。

年平均工资 = 32,000,000 ÷ 400 = 80,000 元;应安排人数 = 400 × 1.5% = 6 人;差额 = 6 - 4 = 2 人;应缴额 = 2 × 80,000 = 160,000 元;安排比例 = 4 ÷ 400 = 1%,达到 1%(含)但未达 1.5%,按 50% 缴纳;实缴 = 160,000 × 50% = 80,000 元。

把这家公司的另一种情形摆在一起看更清楚:假如一个人都没安排,差额 6 人,应缴额 6 × 80,000 = 480,000 元,比例 0 按 90% 缴,实缴 432,000 元。招 4 名残疾人,把 432,000 元降到 80,000 元,少缴 352,000 元。这就是"分档减缴 + 安排人数"叠加的实际效果,也是每年做残保金预算时应该先算的一笔账,而不是等申报表出来才被动接受。

【算例三:重度残疾人按 2 人计,一步跨过达标线】某软件公司上年在职职工 100 人,年平均工资 100,000 元,按 1.5% 应安排 1.5 人。两种招法对比:

情形 A,招 1 名持《残疾人证》三级(轻度)员工,按 1 人计:差额 = 1.5 - 1 = 0.5 人,应缴额 = 0.5 × 100,000 = 50,000 元;安排比例 = 1 ÷ 100 = 1%,达到 1%(含),按 50% 缴,实缴 = 50,000 × 50% = 25,000 元。

情形 B,招 1 名持《残疾人证》二级(重度)员工,按 2 人计:差额 = 1.5 - 2 = -0.5 人,负数按 0 计,应缴额 0 元;安排比例 = 2 ÷ 100 = 2%,已超过 1.5%,直接达标,连分档减缴都用不上。

同样招 1 个人,选轻度要缴 25,000 元,选重度一分不缴。这不是取巧,是 72 号文第七条明文给的加乘规则——重度残疾人就业难度更大,政策用"按 2 名计算"来对冲。招聘环节把这条纳入考量,比事后找人减免稳妥得多,也比临时补签合同更经得起核查。

【什么时候计提】残保金的所属期是上年,但金额要等残联审核结果和申报数据出来才能确定,所以实务上有两种做法:一是在征期申报确定金额的当期一次计提并缴纳,较常见,金额通常不重大;二是年末按预计数计提,次年申报后调整差额。两种都能用,同一个企业要固定一种,不要年年换。金额重大、跨年差异明显的,按会计差错更正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原则处理,具体以审计意见和主管口径为准。

科目口径上存在分歧,主流是管理费用,站内另有专篇讨论边界,这里只列对照供判断:

口径借方科目贷方科目适用与提醒
主流做法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数企业及财政、审计口径,报表列"管理费用"
少数做法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不是税,列在此处易与申报表口径打架
直接缴纳不预提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银行存款当期申报当期缴纳、金额很小时可简化,跨期仍应先计提

【退回与减免】三种情形走法不同。① 当年多缴、符合减免条件已缴费后申请退费:收到退款时冲减当期费用,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以借方红字冲减;已计提未缴的部分直接冲回「应交税费」。② 申报时直接免征或减缴、没有实际缴款:只按减免后的金额入账,减免部分不做分录,不要先全额计提再冲。③ 以前年度多缴退回: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再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涉及盈余公积的一并调整。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按 72 号文第十七条申请减免或缓缴:减免额最高不超过 1 年应缴额,缓缴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批准文件要作为原始凭证附在凭证后;缓缴期内是否加收滞纳金,以批准文件和当地口径为准,不要自行推定。

【逾期:5‰ 的滞纳金】财税〔2015〕72 号第二十六条写得很明确: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5‰(千分之五) 的滞纳金。接着算例一,应缴 135,000 元,征期最后一日前未缴,实际逾期 30 天。

每天滞纳金 = 135,000 × 5‰ = 675 元;30 天合计 = 675 × 30 = 20,250 元;连同本金共需缴纳 135,000 + 20,250 = 155,250 元。折算成年化,5‰ × 365 = 182.5%——拖三个月,滞纳金接近本金的一半,这不是吓人的说法,是照公式算出来的数。

分录:借「营业外支出——残保金滞纳金」20,250
贷「银行存款」20,250。滞纳金不进管理费用,也不进税金及附加,它和残保金本身是两笔性质不同的支出,摘要里要写清所属期和逾期天数,方便汇缴时单独识别。

这里有个高频错误必须点破:残保金滞纳金是 5‰,不是税收滞纳金的万分之五,两者相差 10 倍。下一节用表格逐项对照,并说明税前扣除的结论。

别记混

两个都叫"滞纳金"、都是按日加收,但依据、费率、性质完全不同,混用的后果是按少了算,补缴时才发现差一倍以上:

对比项残保金滞纳金税收滞纳金
依据财税〔2015〕72 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费率按日 5‰(千分之五)按日 0.5‰(万分之五)
起算点自欠缴之日起自滞纳税款之日起,即缴纳期限届满次日
年化水平约 182.5%约 18.25%
会计科目营业外支出——残保金滞纳金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
税前扣除实务多按不得扣除处理,以主管口径为准明文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三)项

税前扣除要分两截看。残保金本身属于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凭缴费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点没有争议;滞纳金部分性质上是逾期加收,实务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处理,不得税前扣除,汇缴时纳税调增。需要说明的是,这一条各地口径并不完全一致,金额较大或存在争议的,先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再定,不要自己拍板,也不要在申报表上"先调了再说"。

还有一组容易混的:残保金、税、社保费、工会经费,四种钱都从企业账户划走,逾期规则和扣除结论各不相同,放在一张表里对照:

项目性质征收主体逾期加收税前扣除
残保金政府性基金税务机关代征按日 5‰本金准予,滞纳金多按不得扣除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税务机关按日 0.5‰税金及附加准予,滞纳金不得
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征收按日 0.5‰,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准予,滞纳金一般也准予
工会经费工会经费工会无统一按日加收规则工资总额 2% 以内准予

两点提醒。① 社保费滞纳金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是万分之五,跟残保金的 5‰ 不是一个量级,别把两者混着算,也别把社保滞纳金当残保金滞纳金调增。②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 2% 拨缴,税前扣除也以 2% 为限,欠缴一般通过工会催缴处理,没有全国统一的按日加收规则;地方有具体规定的,以当地口径为准。

另外别忘了残保金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在报表上的位置:前者进管理费用,后者进营业外支出,汇缴时一个正常扣除、一个大概率调增,两笔放在同一个明细科目里,等于给自己埋雷。

注意事项

  1. 申报前先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未审核的年度安排人数按 0 计,多缴的钱追回很麻烦
  2. 30 人(含)以下免征只限企业,且仍需申报;31 人起没有过渡档,直接进公式
  3. 劳务派遣人员计入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不要重复计入分母,派遣协议里要写清由谁申报
  4. 季节性用工要折算成年平均人数,直接按旺季人数报会虚增基数、多缴钱
  5. 残疾人职工既进分母也进分子,别只在"安排人数"里加、忘了在职工总数里也算一遍
  6. 滞纳金按 5‰ 算,不要套万分之五;滞纳金单独进营业外支出,不与本金合并成一笔
  7. 减免、缓缴须先申请获批,批文附凭证;未获批就少缴,一样按欠缴加收滞纳金
  8. 同一企业科目口径保持一致,管理费用与税金及附加不要年度间来回换,否则报表可比性直接没了

残保金处理自查清单

申报和汇缴前逐条打钩,可以避开绝大多数返工:

  1. □ 已取得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底稿,在编、合同制、季节性折算、劳务派遣归属逐项核对
  2. □ 已从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台账回算年平均工资,与申报表数字一致
  3. □ 已确认当地省级政府规定的安排比例是 1.5% 还是其他比例,未套用外省口径
  4. □ 已核对残联审核认定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重度人员按 2 人计
  5. □ 已按公式复算应缴额,差额人数保留小数、未取整
  6. □ 已判断安排比例落在哪一档,50% 与 90% 的减缴是否正确适用
  7. □ 已核实上年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在 30 人(含)以下,免征条款是否真正适用
  8. □ 已确认本地征期起止日,未把残联审核期当成税务征期
  9. □ 计提分录的借贷科目、金额与申报表一致,附件含申报表和缴款凭证
  10. □ 逾期缴纳的,滞纳金已按 5‰ × 天数单独计算并计入营业外支出
  11. □ 汇缴时残保金本金已按规定扣除,滞纳金已按主管口径判断是否调增
  12. □ 当年退费冲减管理费用、以前年度退费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两种情形未混用

政策依据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 号)第六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省级政府规定)、第七条(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足额缴纳社保方可计入安排人数;安排 1 名残疾人证 1—2 级或残疾军人证 1—3 级人员按 2 名计算;跨地区招用计入)、第八条(年缴纳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季节性用工折算、劳务派遣计入派遣单位、差额人数可非整数)、第十七条(不可抗力可申请减免或缓缴,减免不超过 1 年应缴额、缓缴不超过 6 个月)、第二十六条(逾期仍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5‰ 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3 年第 8 号,执行期 2023-01-01 至 2027-12-31)第一条(安排比例达到 1% 含以上未达省级规定比例的按 50% 缴纳,1% 以下的按 90% 缴纳)、第二条(在职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第三条(符合减免条件但已缴费的可申请退费)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98 号)——分档减缴的政策沿革,已由 2023 年第 8 号延续,现行执行依据引 2023 年第 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扣除)、第十条第(三)项(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第十条第(四)项(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未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各地征期、审核期、减免与税前扣除口径存在差异,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当地残联的公告和答复为准。

常见问题

残保金到底在什么时候计提?能不能等实际缴纳时再入账?

可以,但要看金额和跨期情况。残保金的所属期是上年,金额要等残联审核结果和申报数据确定,所以多数企业是在征期申报确定金额的当期一次计提并缴纳,凭证日期与申报期一致,不追溯调整。如果年末已经能合理预计金额(例如按上年数据测算),也可以年末先按预计数计提,次年申报后把差额调平。需要提醒的是:金额重大、跨年差异明显的,不能简单按"缴了再记"处理,应按会计差错更正或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原则判断,具体以审计意见和主管口径为准。无论选哪种,同一企业要固定做法,别一年一换。

30 人以下免征还要申报吗?刚好 31 人怎么算?

要申报。免征不等于免申报,企业仍应在征期内完成申报(选择免征),未申报可能被认定未按规定申报,产生责令限期改正甚至影响纳税信用。31 人起没有过渡档,直接进公式:假设在职职工 31 人、上年工资总额 248 万元、年平均工资 80,000 元、未安排残疾人,应安排人数 = 31 × 1.5% = 0.465 人,应缴额 = 0.465 × 80,000 = 37,200 元,安排比例 0 低于 1%,按 90% 缴,实缴 = 37,200 × 90% = 33,480 元。30 人是 0 元,31 人是 33,480 元,就差这一个人。另外注意,"30 人以下免征"限定的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适用该条款,按当地口径执行。

残保金滞纳金按 5‰ 还是万分之五?能税前扣除吗?

按 5‰(千分之五)。依据是财税〔2015〕72 号第二十六条,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税收滞纳金的万分之五不是一回事,两者差 10 倍。以应缴 135,000 元、逾期 30 天为例:135,000 × 5‰ × 30 = 20,250 元;若误按万分之五计算,只有 2,025 元,差 18,225 元,补缴时对不上账就是这里出的问题。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残保金滞纳金"。税前扣除方面,残保金本金属于按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准予扣除;滞纳金部分性质上属逾期加收,实务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处理、不得扣除,但各地口径不完全一致,建议以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并在汇缴工作底稿里留好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