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分录怎么做?预计负债确认、最佳估计数与亏损合同

往来与结算 发布于 2026-07-17 更新于 2026-11-05 8 次查阅 依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公告整理 · 政策有变请以官方为准
标准分录
借 营业外支出——未决诉讼 3500000.00
贷 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500000.00

业务场景

或有事项最容易出问题的不是分录方向,而是该不该确认和确认多少。按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四条,一项义务要变成"预计负债",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少一条都只能作为或有负债在附注披露,不能进账。

这里的"很可能"不是感觉,准则应用指南给了明确的概率分层。很多争议就是把这个门槛和"基本确定能收到补偿"的门槛混在一起造成的:确认负债看很可能,确认补偿资产看基本确定,两者不是一回事。

可能性层级对应概率区间预计负债或有负债/或有资产处理
基本确定大于 95% 且小于 100%满足第四条三条件即确认第七条:第三方补偿只有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才能单独确认为资产,且不超过预计负债账面价值
很可能大于 50% 且小于或等于 95%满足第四条三条件即确认或有资产很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按第十四条披露形成原因与预计财务影响
可能大于 5% 且小于或等于 50%不确认,只作或有负债披露或有负债需披露种类、形成原因、财务影响估计与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极小可能大于 0 且小于或等于 5%不确认第十四条明确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负债可以不披露;或有资产一般不披露

常见的未决诉讼、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都属于或有事项范畴,但第三条明确: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准则。这条边界在算例五里会直接改变结论——辞退福利不能挂"预计负债"。相关诉讼费用可对照诉讼费分录。

分录详解

算例一 未决诉讼:连续范围取中间值(标准分录)

甲公司因产品侵权被索赔 5,000,000.00 元,年末尚未判决。法律顾问评估败诉可能性为 70%(落在"很可能"区间),赔偿金额在 3,000,000.00 元至 4,000,000.00 元之间连续分布,且区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按第五条,这种情况应取区间中间值:

最佳估计数 = (3,000,000.00 + 4,000,000.00)÷ 2 = 3,500,000.00 元

借:营业外支出——未决诉讼 3,500,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500,000.00

若保险公司已书面确认赔付 1,000,000.00 元、属于基本确定能收到,按第七条可单独确认资产,且 1,000,000.00 元未超过预计负债账面价值 3,500,000.00 元: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补偿款 1,000,000.00
贷:营业外支出——未决诉讼 1,000,000.00

次年法院终审判赔 3,800,000.00 元并已支付,先冲销原预计负债,超出的 300,000.00 元计入当期损益: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3,500,000.00
借:营业外支出——未决诉讼 300,000.00
贷:银行存款 3,800,000.00

如果判决发生在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之前,还要判断是不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顺序见日后调整事项分录,不能简单当作次年损益。

算例二 产品质量保证:按区间中间值计提、实际发生时冲减

乙公司本年销售设备实现收入 20,000,000.00 元,承诺一年内免费保修。按历史数据,保修费率在 1% 至 2.5% 之间且各结果可能性相同,同样按第五条取中间值 1.75%:

应计提金额 = 20,000,000.00 × 1.75% = 350,000.00 元

借: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 350,000.00
贷: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350,000.00

年内实际发生维修支出 120,000.00 元(耗用备件 90,000.00 元、支付外聘维修人工 30,000.00 元):

借: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120,000.00
贷:原材料——备件 90,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0

期末"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余额 = 350,000.00 − 120,000.00 = 230,000.00 元。注意这类保证类质量保证属于预计负债,不是已经取消的"预提费用"科目,两者区别见预提费用分录;若企业向客户单独提供了一项额外服务性质的延保,则应按收入准则确认为合同负债并分期确认收入,不走预计负债。

算例三 亏损合同:先算"退出合同的最低净成本"

丙公司签订不可撤销销售合同,约定 6 个月后交付 100 台专用设备,合同总价 1,200,000.00 元。年末测算:继续履约需发生增量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1,230,000.00 元,加上专用于该合同的设备折旧分摊 150,000.00 元,履约成本合计 1,380,000.00 元,履约净亏损 = 1,380,000.00 − 1,200,000.00 = 180,000.00 元;若选择违约,按合同需支付补偿 120,000.00 元。

按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中的较低者;履行合同的成本既包括增量成本,也包括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分摊(如专用设备折旧分摊):

不可避免成本 = 较低者(180,000.00,120,000.00)= 120,000.00 元

合同尚未投产、不存在标的资产,按第八条确认预计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亏损合同 120,000.00
贷:预计负债——亏损合同 120,000.00

如果已经为该合同投产并形成存货,处理顺序要反过来:先按存货准则对标的资产做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通常不确认预计负债,只有预计亏损超过减值损失的部分才计入预计负债。假设已投产 20 台、账面成本 276,000.00 元、按合同价计算的可变现净值 240,000.00 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36,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6,000.00

减值测试与转回口径见存货跌价准备分录。老站把"以 100 万元采购、市价跌到 70 万元"直接按 30 万元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亏损合同",既跳过了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这一步,也没按解释第 15 号比较违约补偿,两个口径都偏了。

算例四 对外担保:按最佳估计数,不是按担保本金全额

丁公司为关联方一笔 20,000,000.00 元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年末被担保方经营困难、很可能无法按期还贷,但已查封资产预计可清偿 8,000,000.00 元;本公司很可能需代偿的金额为 20,000,000.00 − 8,000,000.00 = 12,000,000.00 元。此外预计可向被担保方追偿 2,000,000.00 元,但追偿回收尚未达到"基本确定"的程度。

借:营业外支出——担保损失 12,000,000.00
贷:预计负债——担保损失 12,000,000.00

两个要点:一是金额为履行担保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老站直接按担保本金 20,000,000.00 元全额计提,把被担保方自身可清偿部分也算成了本公司负债;二是 2,000,000.00 元追偿款因未达基本确定,只能披露、不能确认资产。若后续取得确凿证据、追偿基本确定能收到,且金额未超过预计负债账面价值,再单独确认:

借:其他应收款——追偿款 2,000,000.00
贷:营业外支出——担保损失 2,000,000.00

算例五 重组义务:不是所有重组支出都进预计负债

戊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已对外公告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满足第十条对重组义务的两项前提(有详细正式计划且已对外公告)。年末梳理出四类支出:遣散费 2,000,000.00 元、终止厂房租赁合同的违约金 600,000.00 元、撤销采购订单的补偿 200,000.00 元、留用职工岗前培训与新系统投入合计 800,000.00 元。

按第十一条,重组预计负债只按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计量,明确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按第三条,遣散费属于职工薪酬准则规范的辞退福利,应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而非预计负债。因此:

可计入重组预计负债的金额 = 600,000.00 + 200,000.00 = 800,000.00 元

借:营业外支出——重组义务 800,000.00
贷:预计负债——重组义务 800,000.00

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 2,00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2,000,000.00

岗前培训与新系统投入 800,000.00 元在实际发生时按受益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不预提。老站把遣散费 200 万元、设备拆除清理费 80 万元一并计入预计负债 280 万元,既没排除其他准则规范的支出,也没按第十一条剔除与未来经营相关的投入。

算例六 资产负债表日复核与调整

按第十二条,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要复核预计负债账面价值。延续算例一:次年末诉讼仍未判决,但新的律师意见把最佳估计数从 3,500,000.00 元下调到 3,000,000.00 元,有确凿证据支持: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500,000.00
贷:营业外支出——未决诉讼 500,000.00

这属于会计估计变更,按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当期损益、不追溯重述前期报表,具体对照会计估计变更分录。另外第九条明确:不能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即便管理层预计明年会亏,也不能提前挂一笔负债。

别记混

把业务类型、依据条款、借贷科目放在一起对照,比单背分录更不容易串:

业务确认依据借方科目贷方科目是否形成预计负债
未决诉讼赔偿第四条、第五条营业外支出——未决诉讼预计负债——未决诉讼是
保证类产品质量保证第四条、第五条销售费用——产品质量保证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是;单独提供额外服务的延保另按收入准则作合同负债
亏损合同,无标的资产第八条、解释第 15 号营业外支出——亏损合同预计负债——亏损合同是,按退出合同最低净成本
亏损合同,已有标的资产第八条、存货准则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通常不确认,先做标的资产减值测试
对外担保代偿第四条、第七条营业外支出——担保损失预计负债——担保损失是,按最佳估计数而非担保本金
重组中的辞退福利第三条、职工薪酬准则管理费用——辞退福利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否
重组直接支出(终止租赁违约金等)第十条、第十一条营业外支出——重组义务预计负债——重组义务是,且与重组直接相关
未来经营亏损第九条——否,一律不确认

一、把"很可能"和"基本确定"混成一个门槛

确认预计负债的门槛是"很可能"(大于 50% 且小于或等于 95%);确认第三方补偿资产的门槛是"基本确定"(大于 95% 且小于 100%),且金额不得超过预计负债账面价值。老站把两者写成"基本确定(大于 95%)→ 确认资产/负债",等于把负债确认门槛抬高了。

二、担保按本金全额计提预计负债

见算例四。第五条要求按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计量,被担保方仍有清偿能力的部分不应算作本公司的现时义务;涉及多个项目或多种结果的,还要按概率加权计算,而不是取担保合同金额。

三、亏损合同跳过了标的资产减值测试

见算例三。合同存在标的资产时先做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通常不确认预计负债;只有不存在标的资产时才按第八条确认预计负债。老站直接把差额全额记入"主营业务成本——亏损合同",科目与顺序都不对。

四、把解释第 15 号列进政策依据却不用它

老站政策依据列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正文却仍按"市价差额"直接算亏损。解释第 15 号要求比较履行合同的成本与违约补偿或处罚、取较低者,且履行成本包含增量成本与直接相关的折旧分摊,这会直接改变计提金额。本篇算例三按该口径把 180,000.00 元调整为 120,000.00 元。

五、把遣散费、培训费都塞进重组预计负债

见算例五。第三条把职工薪酬排除在或有事项准则之外,第十一条又把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与营销网络投入明确排除在重组直接支出之外。重组公告本身也不等于可以立刻确认负债,还要同时满足第四条的三条件。

六、把或有资产确认为收益、把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

第十三条明确不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可能获得赔偿、可能承担担保责任这类事项,只按第十四条在附注披露;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负债可以不披露,未决诉讼仲裁披露全部信息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按第十五条只披露性质以及未披露的事实与原因。

注意事项

计量细节。第五条的"中间值"只适用于"所需支出存在连续范围、且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可能性相同"的情形;单个项目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多个项目按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加权计算。第六条还要求综合考虑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折现影响重大的应把未来现金流出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并在后续期间按期摊销利息增加预计负债账面价值。

披露与台账。第十四条要求披露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说明、期初与期末余额及本期变动、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或有负债要披露种类、形成原因、财务影响估计与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说明原因。建议按事项建备查台账,逐笔记录确认依据、概率判断、最佳估计数计算过程、后续实际发生额与复核调整,这是汇算清缴时最有说服力的底稿。

税会差异。企业所得税强调"实际发生",预计负债在计提年度通常不得税前扣除,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实际支付时才准予扣除并转回差异。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判断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具体扣除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环节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与递延所得税
计提预计负债当年确认损失、减少当期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实际发生原则,未实际发生的预提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汇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实际支付赔偿或维修款冲减预计负债;实际金额与原计提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实际发生时准予扣除,按原计提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日复核调减按第十二条调减预计负债、增加当期利润,属会计估计变更无实际支出,不产生税务扣除按调减金额相应转回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
涉及未决诉讼的日后期间判决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判断是否为调整事项以实际发生额与合法凭证为准与日后调整事项、递延所得税分录联动复核

相关科目与报表列示可对照递延所得税分录与企业所得税分录;预计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按流动与非流动分别列示,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保证类质量保证,预计一年内清偿的部分列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自查清单

  1. □ 已逐项核对第四条三条件:现时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金额能可靠计量,三项缺一即只披露不入账。
  2. □ 概率判断按应用指南四档留痕(基本确定、很可能、可能、极小可能),未把"很可能"与"基本确定"混用。
  3. □ 最佳估计数按第五条选对方法:连续等概率区间取中间值、单个项目取最可能金额、多个项目按概率加权。
  4. □ 折现影响重大的已按第六条折现,后续期间的利息增加已单独记录。
  5. □ 第三方补偿仅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单独确认资产,且金额未超过预计负债账面价值。
  6. □ 亏损合同已按解释第 15 号比较履约成本与违约补偿、取较低者,并把增量成本与相关折旧分摊计入履约成本。
  7. □ 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先完成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未把预计亏损全额挂预计负债。
  8. □ 对外担保按代偿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计提,未按担保本金全额确认,追偿款未提前确认为资产。
  9. □ 重组义务已核实详细正式计划与对外公告两项前提,且剔除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投入等非直接支出。
  10. □ 辞退福利、建造合同、租赁等其他准则规范的事项未混入预计负债科目。
  11. □ 未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资产负债表日已按第十二条复核并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调整。
  12. □ 汇算时已按实际发生原则做纳税调增/调减,备查台账与递延所得税资产、附注披露金额三方一致。

政策依据

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二条或有事项定义;第三条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项适用其他准则;第四条确认预计负债的三项条件;第五条按最佳估计数初始计量、连续等概率区间取中间值、单个项目取最可能金额、多个项目按概率加权;第六条考虑风险、不确定性与货币时间价值;第七条第三方补偿仅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单独确认资产且不超过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第八条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处理与两类合同定义;第九条不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第十条重组义务须有详细正式计划且已对外公告;第十一条按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计量并排除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第十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复核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第十三条不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第十四、十五条披露要求与未决诉讼仲裁披露豁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应用指南:概率分层为基本确定大于 95% 且小于 100%、很可能大于 50% 且小于或等于 95%、可能大于 5% 且小于或等于 50%、极小可能大于 0 且小于或等于 5%;应设置"预计负债"科目并按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债务担保等设明细,余额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单独列示;亏损合同存在标的资产的应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减值损失,通常不确认预计负债,合同不存在标的资产且满足第四条时才确认预计负债。

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第三部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第八条第三款所称"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增量成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分摊金额(如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折旧分摊)。该部分与"试运行销售"内容自 2022-01-01 起施行;新旧衔接只对首次施行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预计负债最佳估计数的后续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与重要前期差错的追溯重述法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实际发生原则、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的规定,是预计负债纳税调整的依据;国务院令第 512 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关于辞退福利的确认与计量(重组遣散费不适用或有事项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关于可变现净值与存货跌价准备(亏损合同标的资产减值测试);《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关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与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于报表批准报出前诉讼结案的调整事项判断。各地对预计负债税前扣除的执行细节存在差异,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常见问题

或有负债和预计负债到底差在哪?

差在第四条的三条件。预计负债是已经满足"现时义务+很可能流出+金额可靠计量"的确定要入账的负债;或有负债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存在与否要靠未来事项证实),或者虽是现时义务但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金额不能可靠计量,只在附注披露、不入账。按第十三条,或有资产同样不确认;只有补偿基本确定能收到时,才按第七条单独确认一项资产,且不得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计提了预计负债,能不能税前扣除?

计提当年通常不能。企业所得税以"实际发生"为扣除前提,未决诉讼赔偿、保修费、担保代偿等在尚未实际支付时,属于按会计估计预提的支出,汇算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凭证的年度再按原计提额调减。这会形成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时按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实际发生时转回。建议按事项建备查台账,逐笔记录计提、复核、实际支付和纳税调整,避免跨年度漏转。

亏损合同有存货和没有存货,处理一样吗?

不一样。按第八条与准则应用指南,合同存在标的资产(例如已为该合同投产形成的存货或在产品)时,应先按存货准则做减值测试、确认减值损失,通常不再确认预计负债;不存在标的资产时,才把满足第四条条件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无论哪种情形,金额都要先按解释第 15 号比较"履约成本"与"违约补偿或处罚"、取较低者,并且履约成本要包含增量成本与直接相关的折旧分摊,不能简单用市价差或合同价差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