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土地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预征与清算
| 借 | 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2000000.00 |
| 贷 |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000000.00 |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房地产企业最难处理的是它「预征 + 清算」两阶段:预售时按预征率先提一笔,竣工后再按实际增值额清算,多退少补。把预征和清算混为一谈、扣除项目算错、增值率分档搞反,是三类高频错误。
业务场景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先按预征率和预售收入在预售阶段计提(预征),项目竣工后再按实际增值额计算应纳税额进行清算,清算结果与预征的差额调整计提。营改增后,确认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分录详解
算例一 预售阶段按预征率计提
某房企 2024 年预售商品房,预售收入(不含税)10,000 万元,当地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应预征 = 10,000 × 2% = 200 万元。
预售阶段每期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2,00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000,000.00
实际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00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00
算例二 竣工清算补提
上例项目竣工清算,清算应缴土地增值税 600 万元,此前已预征 400 万元,应补提 200 万元。
| 项目 | 金额(万元) | 说明 |
|---|---|---|
| 预售收入(不含税) | 10,000 | 营改增后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
| 预征率 | 2% | 当地规定 |
| 已预征土地增值税 | 400 | 预售阶段累计计提缴纳 |
| 清算应缴土地增值税 | 600 | 按实际增值额与超率累进税率计算 |
| 应补提 | 200 | 600 − 400 |
清算补提:
借: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2,00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000,000.00
实际缴纳清算税款(含补提部分)时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变体 清算应退还
若清算结果小于已预征数(如清算应缴 300 万元、已预征 400 万元),应冲减多提的税金及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1,000,000.00
贷: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1,000,000.00
增值额与增值率计算
增值额 = 转让收入 − 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及新建房成本费用、与转让有关的税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加计 20%(取得土地金额 + 开发成本之和的 20%)。增值率 = 增值额 ÷ 扣除项目金额,据此分四档:未超 50% 部分 30%、超 50%–100% 部分 40%、超 100%–200% 部分 50%、超 200% 部分 60%。
别记混
一、预征数当成最终应纳税额
预征是预售阶段的估计数,清算才是实际数。直接把预征 200 万当最终税负,清算时发现要补 400 万,利润和税款全要重调。
二、扣除项目漏算加计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就「取得土地金额 + 开发成本」之和加计 20% 扣除,这是房企独有的优惠。非房企转让存量房不享受该加计,套用会少算扣除、多缴税。
三、把预售收入当含税收入计税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应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直接拿含税销售额乘预征率,会多提税款、清算再退,徒增工作量。
四、计提与缴纳合并一笔
错误写法:直接「借:税金及附加;贷:银行存款」。正确是先计提(贷应交税费)确认费用,缴纳时再冲减应交税费。
五、清算期限拖到注销前
项目符合清算条件(如全部竣工完成销售、取得预售证满三年未售完、申请注销未清算等)应及时清算。拖延到注销税务登记仍未清算,会被主管税务机关强制要求清算并可能产生滞纳金。
注意事项
- 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与清算相结合,预售按预征率计提、竣工后按实际增值额清算,多退少补。
- 计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财税〔2016〕4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
- 扣除项目要完整:土地金额、开发成本、相关税金,房企还可加计 20%;共同成本按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国税发〔2006〕187 号)。
-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按增值率分档:30% / 40% / 50% / 60%,注意是「超率」累进而非全额。
- 未缴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 清算条件见房地产开发成本归集分录相关口径;一般企业转让存量资产涉及税金可参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录。
自查清单
- □ 预售阶段已按预征率 × 不含税预售收入计提,未把预征数当最终应纳税额。
- □ 计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未直接用含税销售额计算。
- □ 清算时已按实际增值额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增值率分档正确(30%/40%/50%/60%)。
- □ 扣除项目完整:土地金额、开发成本、相关税金;房企加计 20% 已计入、非房企未套用。
- □ 共同成本费用已按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国税发〔2006〕187 号)。
- □ 清算补提或退还已调整「税金及附加」,多退少补方向正确。
- □ 缴纳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与计提分开。
- □ 项目符合清算条件的已及时清算,未拖延至注销前。
政策依据
国务院令第 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六条扣除项目五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及新建房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未超扣除项目金额 50% 部分 30%、超 50%–100% 部分 40%、超 100%–200% 部分 50%、超 200% 部分 60%);第十二条未缴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财法字〔1995〕6 号《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收入无法据以计算的,可先按预征办法征收,竣工结算后再清算、多退少补。
国税发〔2009〕91 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九条应进行清算的三种情形(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的四种情形(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占比 85% 以上或剩余出租自用/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未售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未清算/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国税发〔2006〕187 号:属于多个清算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比例等合理方法分摊。
财税〔2016〕4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预征计征依据为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常见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有什么区别?
预征是预售阶段按预征率和预售收入先提一笔估计数;清算是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增值额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算出的实际数。预征是估计、清算是实际,两者差额通过补提或冲减「税金及附加」调整。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应进行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可要求清算:已转让建筑面积占比 85% 以上(或剩余出租自用)、取得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售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清算等。
扣除项目金额怎么算?
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及新建房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还可按取得土地金额与开发成本之和的 20% 加计扣除。扣除项目应准确核算并有合法凭证,多个项目共同成本按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