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过期报废怎么入账?清理损失、进项转出与税前扣除分录

资产与折旧 发布于 2024-01-15 更新于 2026-10-31 7 次查阅 依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及财政部公告整理 · 政策有变请以官方为准
标准分录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300.00
贷 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0

仓库里过期的货扔掉了,账却还挂着成本——这是小公司最常见的一笔糊涂账。存货过期清理实际要同时处理四件事:损失先进「待处理财产损溢」过一手、进项税额要不要跟着转出、残值和责任人赔偿怎么冲减、企业所得税按什么金额申报扣除。第二步最容易漏,一旦漏掉就变成少缴增值税。

业务场景

存货过期清理覆盖三种常见情形:商品超过保质期不能再销售、库存材料霉烂变质失效、盘点时发现实物短少且原因待查。三者的账务入口是同一个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先把损失从存货科目里摘出来,查明原因、履行审批后再按实际归属结转。

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财会〔2006〕3 号印发)第五条,存货按成本初始计量;第九条明确,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以及仓储费用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这也是为什么过期、毁损的损失要走损益而不能挂在存货账面继续摊销。

流程上建议固定四步:盘点造册(数量、账面单价、批次)→ 查明并书面确认原因 → 履行内部审批 → 入账并留存证据。审批文件是后面税务环节最能说明问题的依据,缺了它,账面损失在汇算清缴时很难站住。

分录详解

算例背景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末盘点发现一批食品类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账面成本 10,000 元;该批货物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进项税额 1,300 元已抵扣。经查明系仓储环节未执行先进先出、货物长期积压所致,属管理不善。经批准报废,处置时变卖残值取得现金 500 元(价税合计)。

第一步 批准前:损失与需转出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3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0

借方 11,300 = 账面成本 10,000 + 需转出的进项税额 1,300。如果盘点结果显示该批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例如自然灾害造成),则只转 10,000,进项税额继续抵扣,不必转出。

第二步 残值变卖与赔偿款:冲减待处理财产损溢

残值取得现金 500 元(含税),按 13% 折算:不含税金额 500÷1.13 = 442.48 元,销项税额 57.52 元。

借:库存现金 5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42.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7.52

残值收入是「减少损失」,不是收入,贷方冲的是待处理财产损溢;同时这笔销售要照常计提销项税额。若合同约定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付,则在确定应收时: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 2,0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000.00

第三步 批准后:净损失按原因结转

待处理财产损溢借方余额 = 11,300 − 442.48 = 10,857.52 元。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结转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存货盘亏或毁损 10,857.52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0,857.52

至此该科目余额为零。「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账前应处理完毕,不留余额——许多企业年末资产负债表上还挂着这个科目,本身就是没有完成审批程序的信号。

不同原因的结转去向与进项税额处理

损失原因批准后结转科目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判断要点
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管理费用需转出属于条例定义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营业外支出需转出同上,行政程序文件是关键证据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营业外支出不需转出不属于管理原因,进项税额可继续抵扣
定额内自然损耗、正常工艺损耗管理费用不需转出损耗已包含在成本核算中,不作损失申报
有责任人赔偿或保险赔付的部分先冲减,差额再结转按损失性质判定赔偿只减少损失金额,不改变是否需要进项转出的判断

别记混

一、直接把主管费用与库存商品对转

缺了「待处理财产损溢」这一手,审批过程在账上看不出来,后续追偿、税务核查时无法自证。下面这种一步到位的写法就是错的:

借:管理费用——存货盘亏或毁损 11,300.00
贷:库存商品 11,300.00

它同时还把库存商品按含进项税额的金额贷了出来,账面和产品成本对不上。正确做法是先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再按审批结果结转。

二、见过期就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

是否转出只看原因,不看「过期」这个结果。按《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826 号)第十九条把非正常损失界定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因市场滞销、自然灾害导致的报废不在此列,进项税额照常抵扣。至于「商品没卖掉过期」算不算管理不善,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口径并不一致,实务中建议留存好积压原因说明,并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三、残值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残值是对损失的抵减,冲的是待处理财产损溢,不是企业赚的钱。放进收入类科目会同时虚增损失和收入。若残值属于可继续使用的废料、回炉料入库的,借原材料、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即可。

四、用「存货跌价准备」替代实际损失确认

跌价准备是预计损失,过期报废是已实现损失,两者不是一回事。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第五十五条明确,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含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要通过纳税调整表「资产减值准备金」栏次调增。

注意事项

  • 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按原抵扣税额计算;如果该批货物进项税额此前未抵扣(如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就不存在转出问题。
  • 报废证据链至少包括:盘点表及盘点人员签字、技术或质检部门出具的报废鉴定、管理层审批文件、销毁或处置记录(必要时留照片)、残值处置收款凭证。
  • 企业所得税上,存货报废损失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第八条计算:存货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该文第十条明确,因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并在税前扣除。
  • 申报方式上,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未经申报不得扣除;其中的资料报送要求自 2017 年度汇缴起已被 2018 年第 15 号公告调整为留存备查,企业仍需把资料系统归档。
  •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资产损失,可按规定作专项申报追补确认,追补期一般不超过 5 年,超期再来成本很高。

自查清单

  1. □ 过期、毁损存货已从「库存商品/原材料」转出,未继续挂在存货账面。
  2. □ 损失已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归集,期末结账前余额已清零。
  3. □ 已书面认定损失原因(管理不善 / 自然灾害 / 正常损耗 / 行政处罚),并由管理层审批。
  4. □ 属非正常损失的,已在同期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 □ 属自然灾害等非管理原因的,未错误转出进项税额。
  6. □ 残值变卖收入已冲减待处理财产损溢,并同步计提销项税额。
  7. □ 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已计入其他应收款并冲减损失金额。
  8. □ 净损失按原因结转至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未混记。
  9. □ 报废证据链(盘点表、鉴定、审批、处置记录)已完整归档备查。
  10. □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损失金额 = 存货计税成本 − 残值 − 赔偿 + 转出的进项税额,口径与账面对得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 41 号)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第三十八条:本法自 2026-01-01 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国务院令第 82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并列明非正常损失项目的四项范围。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 2026-01-01 起施行。

财税〔2009〕57 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七条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按账面净值或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扣除;第八条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扣除;第十条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并计算,在所得税前扣除。全文有效(自 2008-01-01 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实际资产损失在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未经申报不得扣除;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可专项申报追补(一般不超过 5 年)。注意其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自 2017 年度汇缴起被 2018 年第 15 号公告废止,资料改为留存备查,办法主体仍然有效。

国务院令第 512 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不得扣除——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九条: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及仓储费用等不应计入存货成本,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常见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的过期存货要注意什么?

进项税额方面没有问题——小规模纳税人本身采用简易计税,进项税额不抵扣,不存在转出。会计处理与一般纳税人一致:过「待处理财产损溢」,残值冲减,净损失按原因结转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资产的申报口径也一样。

商品明明还能降价卖掉,能不能按过期报废处理?

不建议。已经确定要降价处理的,属于存货跌价,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而不是按报废冲账;只有确实无法销售、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才作报废清理。两者混用,会在汇算清缴时被认定为多扣费用。

年底盘点发现就要马上入账吗?

会计上按盘点结果在当期确认损失,不能拖到下年。若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取得最终批准,企业应在审批前先按估计损失入账,并在附注中说明,审批后再按实际金额调整。把损失推迟到下一年确认,会被认定为跨期,税务上对应年度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