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销售返利分录怎么做?平销返利的进项转出、成本冲减与票据
| 借 | 银行存款 113000.00 |
| 贷 | 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00 |
业务场景
采购方年底收到供货方按采购量返还的一笔钱,账上最容易犯三个错:记成营业外收入、把含税返利直接乘税率转出进项、以及不管货卖没卖完一律冲主营业务成本。正确做法是把它当成采购价格的调整: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利按平销返利冲减进项税金并按货物流转状态冲减成本或存货,与销售量无关且实际提供了服务的收费则另按服务收入处理。这篇按国税发〔2004〕136 号把四个场景的数字算到底,并把老站算错的税额差多少摆出来。
老站的标准分录表写「收到现金返利 8,000 元、进项税额转出 1,040 元、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6,960 元」,其中 1,040=8,000 × 13%,等于把含税金额直接乘税率,既不符合含税换算公式,也没交代红字发票注明的税额。政策依据还挂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九条这一旧规章条号,以及与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只有间接关系的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下面逐条改对,并说明 2026 年增值税法施行后哪些口径仍在用、哪些只能作沿革。
| 收到的钱 | 是否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 增值税处理 | 会计处理 |
|---|---|---|---|
| 按采购量比例返还的现金 | 挂钩 | 按平销返利冲减进项税金,凭供货方红字发票 | 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或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
| 供货方以货物抵付返利 | 挂钩 | 同上,且须同时取得实物交付的蓝字发票 | 按实际取得成本入库存商品,不得只入货不转出进项 |
| 进场费、上架费、展示费等 | 不挂钩且实际提供劳务 | 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进项,按服务适用税率计算销项 | 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等,不冲减采购成本 |
| 已达到条件但次年才收款 | 挂钩 | 冲减进项按取得返还资金当期处理 | 按权责发生制在达到条件年度冲减成本,跨年形成时间性差异 |
进项税额转出的通用口径可对照进项税额转出分录,成本结转与存货的处理参见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分录与存货跌价准备分录。
分录详解
算例一 现金返利:含税换算与借贷配平
甲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供货方约定全年不含税采购额达到 500 万元按 2% 返利。全年实际采购 500 万元,取得 13% 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65 万元。年末达到返利条件,双方确认折让金额 100,000 元(不含税),供货方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折让 100,000 元、税额 13,000 元,价税合计 113,000 元,银行收讫。
按国税发〔2004〕136 号第三条,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适用税率 = 113,000 ÷ 1.13 × 13% = 13,000 元,与红字发票注明税额一致。货物已全部售出,折让全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借:银行存款 113,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00
验算:100,000 + 13,000 = 113,000 元,借贷配平。返利不是「白捡的钱」,记成营业外收入会让采购成本虚高、进项税额多抵,两个税一起错。
| 算法 | 公式 | 应转出进项 | 冲减成本 | 与红字发票差多少 |
|---|---|---|---|---|
| 现行主流(136 号含税换算) | 113,000 ÷ 1.13 × 13% | 13,000.00 | 100,000.00 | 0 |
| 老站算法(含税金额直接乘税率) | 113,000 × 13% | 14,690.00 | 98,310.00 | 多转出 1,690.00 |
| 老站那笔 8,000 元按正确公式 | 8,000 ÷ 1.13 × 13% | 920.35 | 7,079.65 | 老站写 1,040,多 119.65 |
| 国税发〔1997〕167 号简式(仅沿革) | 113,000 × 13% | 14,690.00 | — | 与 136 号含税换算差 1,690.00 |
两个公式的差别在「返还资金是否含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6 年 3 月的答复仍逐条援引 136 号及其含税换算公式;2026 年多地税务局的合规指引在援引国税发〔1997〕167 号时写的是「返还资金 × 税率」的简式,属于对原文件原则的参照引用。实务应以红字发票注明的税额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不能把沿革简式当成确定结论。另外,国税发〔2006〕156 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九条是老站所引的旧规章条号,已被后续发票管理规章与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规则替代,不得再作为现行红字发票开具的主依据;折扣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则可参照国税函〔2006〕1279 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下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开具。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即冲减销项或进项,税额不得扣减。
算例二 货物部分售出、部分在库:返利要分摊
改为该批货物年末 60% 已售出、40% 仍在库,其余条件同算例一。折让 100,000 元应按货物流转状态分摊,不能整笔冲主营业务成本:已售部分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 60% = 60,000 元,在库部分冲减库存商品 100,000 × 40% = 40,000 元。
借:银行存款 113,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60,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00
验算:60,000 + 40,000 + 13,000 = 113,000 元,借贷配平。库存商品按冲减后的 40,000 元继续作为计税与结转基础,后续销售时成本自然少了这一块。若按老站一律冲主营业务成本,在库部分成本被提前挤进当期损益,当期利润与期末存货同时错。存货成本调整的完整口径参见采购入库分录。
算例三 与销售量无关的服务性收费:不是返利
甲企业另向供货方收取上架展示服务费 50,000 元(不含税),双方单独签订服务协议,收费与采购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企业实际提供了陈列与促销服务,适用 6% 税率。按 136 号第一条第(一)项,这类收入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进项税金,应确认为服务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 50,000 × 6% = 3,000 元。
借:银行存款 53,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00.00
验算:50,000 + 3,000 = 53,000 元。这里要提醒一句口径边界:136 号第二条「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营改增前针对营业税劳务的旧表述,2026 年增值税法下服务性收费的开票种类应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执行,不能直接据此断定能否开具专用发票,具体须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但「不冲减进项、按服务确认销项」这一判断本身是清楚的。老站把「收到现金返利必须取得红字专票」当成了全部情形,没有把这类收费区分出来,容易把服务收入错冲成采购成本。服务收入的列报可参见其他业务收入分录。
算例四 跨年返利:确认时点与凭证
12 月 31 日已达到返利条件,双方确认不含税折让 100,000 元,但供货方次年 1 月才付款并开具红字发票。会计按权责发生制应在达到条件的年度冲减当年成本;按 136 号,冲减进项税金在取得返还资金当期处理,两者时点跨年,会形成时间性差异,需登记台账。
当年末按协议暂估(红字发票未到,税额暂不转出):
借:其他应收款——销售返利 100,0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0
次年收到款项并取得红字发票:
借:银行存款 113,000.00
贷:其他应收款——销售返利 10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00
验算:100,000 + 13,000 = 113,000 元。若红字发票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实务中也常见按发票一次性处理,关键是成本冲减的年度要与对应销售收入配比。企业所得税上,返利冲减的是实际采购成本,会计与税法通常一致,但须有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返利协议、结算单、红字发票与银行回单要能互相印证,缺票的返利既不能稳当地冲减成本,进项转出也容易被质疑。老站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作为「成本扣除规定」并不贴切,那一条讲的是支出的相关性与合理性,不是返利的专门依据。
别记混
把含税返利金额直接乘税率转出进项
136 号第三条是含税换算公式:返还资金 ÷(1+税率)× 税率。算例一 113,000 元应转出 13,000 元,老站算法会转出 14,690 元,多 1,690 元;老站那笔 8,000 元按正确公式应转出 920.35 元,不是 1,040 元。最稳的核对办法是直接看红字发票注明的税额,两者应一致。
把返利记成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与采购量挂钩的返利是采购价格的调整,不是企业提供的劳务对价,会计上冲减存货成本或主营业务成本,不确认收入。记成收入会同时虚增收入、虚增采购成本、漏转进项,是税务稽查里很典型的错法。只有与销售量无关、实际提供服务的收费才确认收入。
不管货卖没卖完一律冲主营业务成本
已售部分冲主营业务成本,在库部分冲库存商品,按已售与在库比例分摊。算例二 100,000 元折让分出 60,000 元与 40,000 元,若整笔冲成本,期末存货成本会少计 40,000 元,当期利润也随之错。
把所有从供货方收到的钱都当平销返利
判断是否挂钩销售量、销售额,以及购买方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挂钩且提供劳务的,不冲减进项、按服务适用税率计算销项;与销售量、销售额按一定比例、金额、数量挂钩的返还收入,才按平销返利冲减进项。两类凭证与分录完全不同。
把旧规章条号与沿革简式当成现行确定依据
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九条已不宜作为现行红字发票依据;国税发〔1997〕167 号在 2026 年合规指引中属「参照原文件原则」的沿革引用,其简式与 136 号含税换算公式结果不同。正文凡引用这两处,都必须标明性质与替代文件,不能写成确定结论。
把实物返利只按公允价值入库存商品
供货方以货物抵付返利时,购买方既取得实物交付的蓝字发票,又应取得对应折让的红字发票,按两张票分别处理:按蓝字发票确认存货与进项税额,按红字发票冲减成本并转出进项。只做「借库存商品、贷营业外收入」而不转出进项,等于重复抵扣,票流与资金流也对不上。无合规票据的,不能自行按返利处理,须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注意事项
享受冲减进项的前提是供货方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按国税函〔2006〕1279 号的原则,累计购买达到一定数量或市场价格下降而给予的价格优惠、补偿等折扣折让,销货方可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税额不得扣减;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下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办理,购买方不得自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减自己的销项。相关增值税月末结转口径参见月末增值税结转。
企业所得税上,返利冲减采购成本后按实际成本扣除,会计与税法一般无差异;跨年返利要注意成本冲减年度与收入配比,以及汇算清缴前能否取得合规凭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返利协议、结算单、红字发票、银行回单应归集齐全;对服务性收费,还要有服务协议与履约记录证明其与采购量无必然联系。相关损益结转参见结转本年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后,销售额与进项税额抵扣的基本规则由增值税法及国务院令第 826 号实施条例规定,平销返利的冲减进项规则仍按 136 号的原则执行;兼营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的划分公式处理,不能把返利转出与无法划分的分摊混为一笔。各地对开票种类的执行口径可能不同,重大金额建议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自查清单
- □ 已按协议判断返利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并把不挂钩且实际提供劳务的服务性收费单独区分,未一律按平销返利处理。
- □ 已取得供货方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下经红字信息确认单办理),票面折让金额与税额、银行收款、结算单与协议四者一致。
- □ 应冲减进项税金按国税发〔2004〕136 号第三条的含税换算公式计算,并与红字发票注明税额核对一致,未用含税返利金额直接乘税率。
- □ 返利已在会计上冲减采购成本而非确认为收入;已售部分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在库部分冲减库存商品,分摊比例与货物流转状态一致,借贷配平可复核。
- □ 跨年返利已按权责发生制在达到条件的年度冲减成本,进项税额转出按取得返还资金当期处理,时间性差异已登记台账并在汇算清缴关注。
- □ 实物返利已同时取得实物交付的蓝字发票与折让红字发票,按两张票分别入账,未只入库存商品而漏做进项税额转出。
- □ 服务性收费已按适用税目税率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开票种类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执行,未直接套用 136 号第二条的营改增前表述下结论。
- □ 正文中对国税发〔1997〕167 号、国税发〔2006〕156 号等沿革或失效文件的引用已标明性质与替代依据,未写成确定结论。
- □ 返利协议、结算单、红字发票、银行回单、服务协议与履约记录已按税前扣除凭证要求归集,汇算清缴时成本冲减有据可查。
- □ 返利进项转出与兼营免税、简易计税项目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分摊未混为一笔,月末增值税结转金额已复核。
- □ 冲减库存商品后已相应调整存货账面成本与后续结转成本,未出现期末存货成本与总账、明细账不一致。
- □ 重大金额或开票种类存疑的返利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执行口径,并留存沟通记录。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4〕13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已随营改增过时**(原「征收营业税」的表述不再适用),但平销返利冲减进项税金的规则仍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6-03-30 答复仍逐条援引。第一条第(一)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进项税金,按所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增值税;第一条第(二)项: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按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按平销返利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第三条: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第二条「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营改增前口径,2026 年服务性收费的开票种类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执行,须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国税发〔1997〕16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仅作沿革对比**。2026 年多地税务局《税费合规指引(2.0 版)》仍参照其原则(因购买货物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税率冲减进项税金,并从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冲减),但指引列示的简式「返还资金 × 税率」与 136 号含税换算公式结果不同,不得据以确定结论。国税函〔2006〕1279 号:折扣折让行为可由销货方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2026 年合规指引仍援引其原则。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下通过电子税务局红字信息确认单办理。国税发〔2006〕156 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九条为旧规章条号,⚠️ 已不宜作为现行红字发票依据;现行发票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自 2026-01-01 施行)与国务院令第 82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销售额、进项税额抵扣与不得抵扣情形的基本规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兼营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进项税额的划分公式,与返利进项转出应分别计算,不得混为一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跨年取得凭证、暂估成本与汇算清缴处理按该办法执行。国务院令第 512 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正常支出——属成本扣除的一般原则,老站引其作为「返利成本扣除规定」并不贴切。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财会〔2006〕3 号):存货按成本计量,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与采购量挂钩的返利属采购价格的调整,应冲减存货成本,已售出部分相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营业务成本」「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使用说明。
常见问题
收到销售返利到底计入什么科目?
不确认收入,冲减采购成本。货物已售出的冲减主营业务成本,仍在库的冲减库存商品,按已售与在库比例分摊;同时按红字发票注明的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算例一全部售出时是 113,000 元收现、100,000 元冲成本、13,000 元转出进项;算例二 60% 售出时则拆成 60,000 元冲成本、40,000 元冲库存商品、13,000 元转出进项,两组都借贷配平。
进项税额转出按哪个公式算?
按国税发〔2004〕136 号第三条: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 ÷(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适用税率,算例一为 113,000 ÷ 1.13 × 13% = 13,000 元,与红字发票注明税额一致。老站用 8,000 × 13% = 1,040 元,是把含税返利直接乘税率;正确应为 8,000 ÷ 1.13 × 13% = 920.35 元。2026 年部分合规指引援引国税发〔1997〕167 号时写的是简式「返还资金 × 税率」,与含税换算差 1,690 元(以 113,000 元为例),那属于沿革引用,实务以红字发票税额与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一定要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平销返利冲减进项应有供货方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发票作为依据,按国税函〔2006〕1279 号的原则,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税额不得扣减;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下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办理。购买方不能自己开红字专票冲减自己的销项。老站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九条是旧规章条号,不宜再作为现行依据。返利协议、结算单、红字发票与银行回单要一起留存,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供货方给的进场费、上架费也算返利吗?
不算。按 136 号第一条第(一)项,与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购买方实际提供了劳务的收费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进项税金,应按所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目税率确认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算例三 50,000 元展示服务费按 6% 计 3,000 元销项,全额确认其他业务收入,与算例一的冲减成本完全不同。开票种类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执行,须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返利跨年才收到,什么时候冲成本?
会计按权责发生制在达到返利条件的年度冲减成本,算例四当年末暂估 100,000 元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挂其他应收款;次年收款并取得红字发票时再按 13,000 元转出进项。按 136 号,冲减进项税金在取得返还资金当期处理,跨年会形成时间性差异,要登记台账并在汇算清缴前核对凭证;若红字发票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实务中也常见按发票一次性处理,关键是成本冲减年度与对应收入配比。
返利在企业所得税上要不要调整?
返利冲减的是实际采购成本,按实际成本税前扣除,会计与税法通常一致,不需要额外调整。真正容易出问题的是凭证:返利协议、结算单、红字发票与银行回单要能互相印证,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留存;没有合规凭证就冲减成本或转出进项,税务机关可能不予认可。老站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当成返利的成本扣除依据并不准确,那一条讲的是支出相关性与合理性的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