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分录

🏷️ 税务类 · 增值税 📊 搜索热度: 80 📅 更新于 2026-10-08

📋 标准会计分录

借方科目借方说明借方金额贷方科目贷方说明贷方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月末将当月应纳增值税(销项520,000-进项400,000)结转未交增值税¥120,000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月末结转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120,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次月申报期实际缴纳时全额冲减未交增值税¥120,000银行存款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款(120,000-加计抵减20,000)¥100,000
¥其他收益——增值税加计抵减加计抵减额实际抵减应纳税额(400,000×5%)¥20,000

💼 业务场景

增值税加计抵减,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额外计提抵减额、直接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项税收优惠。截至2026年10月,现行有效的加计抵减政策共三项,执行期均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即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名单制管理),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二是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15%加计抵减(财税〔2023〕17号,清单管理,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三是工业母机企业,按15%加计抵减(财税〔2023〕25号)。需要特别提醒:原生产性服务业10%、生活性服务业15%的加计抵减政策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2024年起不得再享受。 加计抵减按月(季)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中计提与抵减,10月征期申报9月(三季度)税款时集中处理。涉及主体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是当前主要受益群体,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尤为常见。

📖 分录详解

账务处理核心规则(依据财会〔2016〕22号及财政部对加计抵减的官方解答):①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时,不做账务处理,仅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中登记;②实际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时,按实际抵减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增值税加计抵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营业外收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③当期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不作账务处理。 【案例计算】某先进制造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名单内)2026年9月所属期:销项税额520,000元,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00,000元,加计抵减比例5%。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400,000×5%=20,000元(不做账);抵减前应纳税额=520,000-400,000=120,000元,大于20,000元,可全额抵减;实际应纳税额=120,000-20,000=100,000元。 ① 月末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2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0,000。 ② 次月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贷:其他收益——增值税加计抵减 20,000。 ③ 若抵减前应纳税额为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税务影响】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属于企业经济利益流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兼营出口业务且无法划分的,按当期出口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计提部分。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后续发生进项转出的,应在转出当期同步调减加计抵减额。同时符合三项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 【新旧准则差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其他收益」,在利润表营业利润之上单独列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常见变体】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政策当期一次性补充计提,不调整以前申报表;集成电路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是清单企业核算中最易出错的点;以虚假信息骗取政策适用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 注意事项

  1. 计提环节不做账务处理,仅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登记;实际抵减应纳税额时才贷记「其他收益」(小企业准则为「营业外收入」)
  2. 截至2026年10月现行政策仅三项:先进制造业5%、集成电路15%、工业母机15%,均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 生产性服务业10%、生活性服务业15%加计抵减已于2023年底到期,2024年起不得继续享受
  4.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对应进项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进项转出时同步调减加计抵减额
  5. 实际抵减的加计抵减额计入其他收益,须并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 常见问题

加计抵减额计提时要做账吗?

不做账。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中登记,不进行账务处理;只有在实际抵减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时,才按实际抵减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其他收益」(小企业会计准则为「营业外收入」)。期末未抵减完的余额结转下期,同样不作账务处理,账上不设加计抵减额科目。

原来享受的10%或15%加计抵减还能继续用吗?

不能。生产性服务业(10%)和生活性服务业(15%)的加计抵减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已到期停止执行。现行有效的是先进制造业5%(2023年第43号公告)、集成电路15%(财税〔2023〕17号)、工业母机15%(财税〔2023〕25号)三项,执行期均至2027年12月31日。原享受服务业加计抵减的企业,应根据自身是否列入先进制造业名单等重新判断能否适用。

加计抵减额抵减的税款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要交。实际抵减应纳税额形成的「其他收益」属于企业经济利益流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企业可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中「本期实际抵减额」为依据进行所得税核算,避免增值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申报口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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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钱广达
注册会计师 · 擅长增值税优惠政策核算与申报,熟悉先进制造业、集成电路企业加计抵减清单管理与申报表附表(四)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