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会计分录
📋 标准会计分录
| 借方科目 | 借方说明 | 借方金额 | 贷方科目 | 贷方说明 | 贷方金额 |
|---|---|---|---|---|---|
| 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 决定发放时按受益对象分摊自产礼盒公允价值含税额(200盒×120元×1.13) | ¥27,120 |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 决定发放时按公允价值+销项税额确认负债 | ¥27,120 |
|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 实际发放时冲销确认的非货币性福利负债 | ¥27,120 | 主营业务收入 | 实际发放时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200盒×120元) | ¥24,000 |
| 主营业务成本 | 结转自产礼盒实际成本(200盒×80元) | ¥16,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增值税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24,000×13%) | ¥3,120 |
| ¥ | 库存商品 | 结转发放自产礼盒的成本 | ¥16,000 |
💼 业务场景
视同销售,是指货物未通过对外销售取得款项,但税法要求按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部分情形同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共八类,实务中最高频的三种: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中秋、国庆、春节前后制造业企业集中发放节日礼盒,10月恰逢双节福利发放后的申报处理期;②无偿赠送货物——促销样品、买赠活动、业务宣传品赠送,是商贸、电商、快消企业的常态动作;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 涉及主体广泛:制造业企业以自产产品发福利、送客户最为常见,商贸电商企业以购进货物买赠为主。视同销售的难点在于「税法按销售、会计未必确认收入」的税会差异:自产产品发放福利,会计上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会计上只按成本加销项税额处理、不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还需作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处理错误会直接影响增值税申报、企业所得税调整和职工薪酬列报。
📖 分录详解
【情形一:自产产品发放职工福利】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产品公允价值(含销项税额)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时按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按公允价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上同样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28号),但因会计已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汇算清缴一般无需再作视同销售调整,税会基本一致。 【案例】某食品厂中秋以自产礼盒发放职工200盒,单位成本80元、不含税售价120元,增值税率13%。 ① 决定发放(受益对象为管理人员):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7,12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7,120。 ② 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7,1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120。 ③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 【情形二: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增值税视同销售,按同类市场价计提销项税额,但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按成本加销项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用途)或「营业外支出」(捐赠用途)。 【案例】某电商公司将购进的礼盒无偿赠送客户,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元、进项650元(已抵扣),市场价6,000元: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5,780; 贷:库存商品 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80(6,000×13%)。 企业所得税上无偿赠送需作视同销售纳税调整(调增视同销售收入6,000元、调减视同销售成本5,000元);对客户的商业赠送属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关键辨析】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转出,不视同销售;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营改增后自产货物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在建工程:不再视同销售,进项可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仍视同销售。 【常见变体】「买一赠一」组合销售:企业所得税按各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赠品不视同捐赠;随机抽奖赠送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将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或分配股东,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均确认收入。
⚠️ 注意事项
- 自产产品发放福利:会计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增值税计销项,企业所得税一般无需再调整
- 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增值税视同销售计销项、对应进项可抵扣;会计按成本+销项入费用,企业所得税需作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 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进项税额转出」、不视同销售;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视同销售」,两者切勿混淆
- 营改增后自产货物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在建工程不再视同销售;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仍视同销售
- 直接赠送给客户的商业礼品属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买一赠一」按公允价值分摊处理,不视同捐赠
📜 政策依据
❓ 常见问题
要确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按受益对象、以产品公允价值(含销项税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实际发放时按公允价值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这一处理与增值税视同销售方向一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般无需再重复作视同销售调整。
购进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应按同类售价(无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提销项税额;同时该批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情形,可以正常抵扣,形成「有进有出」。注意两点误区:既转出进项又计销项会造成重复征税;只转出进项不计销项则漏缴税款。正确做法是进项照常抵扣、销项照常计提。
增值税上,随主货物一并出售的赠品属于有偿销售的组成部分,多数地区认可按折扣销售(组合定价)处理,不单独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上按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应将总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收入,赠品不属于捐赠,其成本可以正常税前扣除。但无主货物、纯赠送的抽奖礼品、样品仍需视同销售并可能涉及代扣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