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计分录
📋 标准会计分录
| 借方科目 | 借方说明 | 借方金额 | 贷方科目 | 贷方说明 | 贷方金额 |
|---|---|---|---|---|---|
| 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计提上年度残保金(差额0.5人×上年平均工资10万,安排比例达1%享受减半后) | ¥25,000 | 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计提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25,000 |
| 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申报期内实际缴纳入库 | ¥25,000 | 银行存款 | 实际缴纳残保金 | ¥25,000 |
| 营业外支出 | 逾期缴纳被加收的滞纳金(如有,按日5‰) | ¥1,000 | 银行存款 | 支付滞纳金 | ¥1,000 |
💼 业务场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缴纳的政府性基金。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各地可在1.5%-1.7%区间调整),未达标按差额人数乘以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申报缴纳期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多数地区集中在下半年8月至11月办理上年度残保金申报,10月前后为集中申报高峰,是四季度财务人员需要主动核对的税费项目之一。 计算公式为:残保金=(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现行优惠:在职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安排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不足1.5%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两项政策均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涉及主体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其中制造业、建筑业、物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员工规模较大的软件互联网、商贸连锁企业缴费金额较大。在职职工口径包含劳务派遣用工(按协议计入一方,避免重复计算),年平均工资口径与社保缴费基数一致。
📖 分录详解
残保金属于政府性基金而非税种,不通过「税金及附加」核算,主流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负债科目使用「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部分企业使用「其他应付款——残保金」,同一年度内口径应保持一致)。账务处理分三步:第一步,取得税务机关或残联审核的核定金额后计提,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二步,缴款入库,借记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第三步,逾期缴纳被按日加收5‰滞纳金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计算】某商贸公司2025年在职职工100人,实际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比例1%),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10万元。应缴费额=(100×1.5%-1)×100,000=50,000元;因安排比例达到1%但未达1.5%,享受减半优惠,实际缴纳25,000元。 ① 计提(核定后):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5,000。 ② 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③ 若逾期被加收滞纳金1,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口径提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与社保缴费基数口径一致;劳务派遣人员按派遣协议约定计入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一方,不得两头重复计算。 【税务影响】残保金凭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计入管理费用直接减少当期利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退还已缴残保金,但可关注当地对超比例安排岗位的补贴奖励政策。 【新旧准则差异】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残保金的处理基本一致,均计入管理费用;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单位专用科目核算,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 注意事项
- 残保金是政府性基金不是税种,计入「管理费用」而非「税金及附加」
- 负债科目可用「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残保金」,全公司口径保持统一
- 30人(含)以下企业暂免征收,安排比例达1%(含)以上不足1.5%的减半征收,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 职工人数包含劳务派遣用工(按协议计入一方),年平均工资口径与社保缴费基数一致
- 逾期缴纳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且不得税前扣除
📜 政策依据
❓ 常见问题
计入「管理费用」。残保金是政府性基金而非税种,不属于「税金及附加」的核算范围(该科目核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主流处理: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时冲减负债。企业所得税上凭财政票据在税前扣除。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该优惠已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无需审批、申报时直接享受。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但不足规定比例(多数地区1.5%)的企业,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机关、事业单位不适用30人免征政策,仍按规定缴纳。
要计入。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由双方在派遣协议中约定,但只能计入一方,避免重复计算。相应地,派遣制残疾人员工同样按协议归属一方计算「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时需提交派遣协议等证明材料。